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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駕駛汽車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約束駕駛行為,安全文明駕駛,禁止下列行為:1。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行駛;2.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3.撥打接聽手機、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4.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5、在道路上亂扔物品;6.連續駕駛機動車4小時以上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7.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同壹車道行駛時,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超車:

(壹)前車正在左轉、掉頭、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汽車;

(三)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以及其他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道路對面車道,不得插入等候的車輛。在車道較少的路段、交叉路口停車時,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停車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如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應減速行駛或確認安全後停車通過。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當行人穿過人行橫道時,他們應該停下來讓路。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應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

機動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在高速公路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搭載操作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操作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壹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帽。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應連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采取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公路養護車輛、工程車輛進行作業時,不得影響過往車輛的通行,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註意避讓。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道分隔的限制,但可以不相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禁止拖拉機通行的其他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拖拉機可以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從事貨物運輸,但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位除外。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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