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首先,虛假訴訟案件的隱蔽性導致監督審查困難。虛假訴訟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無論是證據鏈還是法律適用都鮮有瑕疵。檢察機關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找出漏洞。壹些基層檢察機關甚至長期不辦理虛假訴訟案件,這也說明依據職權發現虛假訴訟案件線索相當困難。其次,檢察機關在訴訟程序中的主導作用有待進壹步發揮。民事檢察部門主要負責對檢察機關辦理的虛假訴訟案件進行監督和查處。但是,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長期以來“重刑輕民”的思想,使得民事檢察部門人員編制相對較少,專業能力較弱。目前,許多地方民事檢察部門在人員數量和業務能力方面存在諸多不足。雖然檢察機關建立了壹體化的辦案機制,但上級部門的支持和其他部門的協助畢竟有限,案件的偵查仍然主要依靠基層民事檢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此外,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得對不配合偵查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因此民事檢察部門往往無法查處虛假訴訟案件。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預防和處理虛假訴訟案件方面具有職能優勢。面對立法和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我們應該進壹步拓寬視野和思路,尋求新的監督方式。具體來說,要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積極開展多維延伸監管。延伸監督是提高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質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徑之壹。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核心職能是監督司法權依法正確行使。對虛假訴訟裁判結果的檢察監督、對法官違法行為的檢察監督和對民事虛假執行的檢察監督,可以構建多元化、多層次、互補的綜合監督機制,形成監督合力。首先,對判決結果的監督包括對判決結果的程序性監督和對判決結果的實體性監督。前者如保全和先予執行的違法監督裁定,應以檢察建議的形式進行;後者,虛假調解協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通過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方式進行監督。其次,檢察機關應當審查法官在辦理虛假裁判結果監督案件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判決結果接受監督,監督是必要的。經審查仍有法官違法行為的,應當在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同時,對法官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此外,檢察機關在辦理錯誤判決監督案件時可以延伸審查執行行為是否違法,在辦理錯誤執行監督案件時可以延伸審查執行依據和判決結果是否存在監督。
第二,拓展虛假訴訟中的線索發現機制。實踐中,虛假訴訟案件線索主要來源於辦案過程中的自我發現、案外人投訴舉報和其他部門移送線索等途徑。此外,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拓展現有的線索監督和發現機制,實現對此類案件的剛性偵查。壹方面,明確案件受理部門僅對虛假訴訟中所有申請監督舉報的案件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可以受理。檢察機關受理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後,應當從案件類型、當事人自認、是否只有孤證等方面作出判斷。對於民間借貸、房產買賣、拆遷等案件,以及在法庭上沒有實質性抗辯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缺席判決的,重點是審查當事人的行為動機、行為方式、行為結果。在審查原始案卷的基礎上,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發揮依職權發現線索功能,開展延伸審查。另壹方面,檢察機關可以充分利用各類網絡新媒體平臺進行宣傳,從專業角度制定訴訟規範清單,向公眾展示訴訟違法行為。同時,他們可以深入社區,全面展開線下社會宣傳,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提高社會對民事檢察工作的認知和了解,從而更好地為檢察機關提供線索。此外,與法院、公安機關、人大、監委等部門建立數據交換和相互共享,借助“智慧雲”大數據平臺對案件數據進行比對分析,開展虛假訴訟線索的信息甄別,形成線索雙向傳遞機制,充分拓展和挖掘各種線索發現途徑,為虛假訴訟的監管奠定堅實的線索發現基礎。
第三,強化虛假訴訟檢察監督的調查核實權。要有效查證是否屬於虛假訴訟,必須剛性強化現有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在法律規範的框架內探索和完善調查核實權運行保障的相關機制建設。壹是明確拒絕或阻礙調查核實權行使的法律後果。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是非強制性的。當偵查對象拒不配合時,民事檢察部門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立法應增設操作性強的配套保障措施。壹般來說,強制履行手段和明確的不利法律後果是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條件。《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在行使民事調查核實權時,不得使用強制手段。因此,如果有關單位或個人在檢察機關調查核實過程中拖延或不給予明確答復,檢察機關將面臨查明事實並向有關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發送檢察建議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完善拒絕配合調查的強制措施,提高調查核實權的強制效率。第二,進壹步明確民事檢察調查核實取證的效力。檢察機關行使民事調查核實權取得的證據能否、如何作為定案依據,目前只有司法解釋作了原則性規定。筆者認為,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是可以區分的,調查核實取得證據的效力分別是明確的。比如證明審判程序或者執行活動違法的證據,應當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證明虛假判決、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應當在再審程序中進行質證,由法院決定是否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