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單位是指持有國家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建設單位委托,在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實施投資、質量、進度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
監理單位作為技術和智力密集型建設活動的主體,其工作內容決定了其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密切相關。對於監理單位來說,其主要任務之壹就是對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的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和監督,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中的任何疏忽和失誤都有可能使設計意圖和法定技術標準無法實現。基於監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大多數情況下,委托工程的施工質量受到損害,監理工作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
鑒於工程建設活動中監理工作對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責任有壹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設計管理條例》)。
1.《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以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2、監理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負責;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理的工程不進行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行為是特別禁止的。《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監理單位違約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責任的形式壹般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但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其他壹般主體相比並無特殊性。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中涉及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的賠償民事責任。監理單位主要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其工程質量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A.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和履行瑕疵。在工程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性能延遲和性能缺陷。例如,監理單位延遲發出必要的停工指令;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薄弱。
b、合同相對人(即施工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
c、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其他違約民事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基於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人員的壹般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監理單位從合同成立到違約行為發生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壹般有可能產生相同的結果。這個條件和結果構成了相當大的因果關系。
C.監理單位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5.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以監理單位為合同當事人的涉及工程質量的合同,壹般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壹是對工程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具體包括:施工現場質量檢查驗收;檢查項目所需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質量;建築機械的質量控制:④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過程質量控制;6、隱蔽工程檢查和驗收;⑦分析質量事故的原因,審批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今天,行使質量監督,停工指令;⑨、質量、技術簽證;⑩、單項、單位工程驗收;⑾、工程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暗示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和成果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A.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進行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的。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所謂“不檢”,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應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規定檢驗”,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範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職責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試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狀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必要的平行檢驗,合格後簽字認可”。2.雖然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質量監督權沒有得到有效行使。
經按規定檢查,監理單位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因疏忽或故意,未能行使質量監督權,如拖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
b、與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是被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理,因此是《建築法》嚴格禁止的。監理單位的此種行為造成工程質量損害和損失的,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或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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