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角度看,目前的監獄企業實際上承擔了“公共產品”提供的職能。罪犯的強制勞動不僅是對犯罪行為的法律懲罰,也是對整個社會穩定和秩序的間接教育服務。雖然強制勞動應該只是教育服刑人員的手段之壹,但不能避免以勞動本身作為改造目的的實際社會需求。在這種情況下,監獄企業還需要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工作崗位、工作場所、勞動材料等。)按壹般勞動生產的要求。因此,在討論監獄企業如何發展時,必須將其納入公共產品組織的改革背景中。
公共產品組織的壹般特征和問題;
第壹,多元的價值取向。公共產品組織壹般有多種價值取向。即壹方面,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資源直接或間接地為公眾服務;另壹方面,我們必須為可持續發展確保我們自己的經濟利益。比如郵政、電信、電力、交通等公共服務既要為公眾提供最好的服務,又要保證自身的經濟效益,否則就很難實現其社會效益。因此,監獄企業要實現改造和懲罰罪犯的社會目標,把企業的經濟效益放在重要位置是必然的。
第二,國有資本壟斷。由於公共產品的特殊提供,其業務壹般由國家壟斷。監獄企業是壹種特殊的國有企業,在監企合壹的背後有國家壟斷的影子。這種壟斷只表現在資本的本質上,而不表現在產業領域。
第三,政策影響。國家通過政策調控來影響公共產品供求的擴張或收縮。從壹般公共產品的政府定價,可以理解為國家政策因素的主導地位。監獄企業在改革中的產品定位、價格定位、勞動力價格定位,都應該得到政府的引導和保護。
第四,生產效率低。在中國,大多數公共產品是國有的,基本上處於相對或絕對壟斷地位。因此,其經濟擴張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明顯不足。與壹般企業相比,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較低。目前監獄企業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主要原因也在體制和管理機制方面;雖然有些監獄企業因為特殊的“用工”制度,日子過得不錯,但這只是壹種掩飾的假象。
因此,面對公共產品的組織問題,世界各國都進行了不同的嘗試。在監獄和監獄企業的改革和管理方面,也有變化。
新加坡國會通過了《新加坡康復公司法》,成立了新加坡復員技術培訓集團(簡稱SCORE),作為國家批準的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管理全國監獄生產,負責各監獄的生產項目、原料供應、產品銷售和技術管理;負責罪犯的培訓;為刑滿釋放人員介紹工作;協調民營企業在監獄設廠,安排犯人勞動。國家給了很多優惠政策。
20世紀80年代末,加拿大監獄管理局成立了監獄服務公司(CORCAN)來管理監獄勞動。這樣可以通過更透明的社會成本、更商業化的財務管理、更容易與私企建立關系、更強的反映市場需求變化的能力和更接近私企的標準來培養罪犯的專業技能。CORCAN已經開始改革其產品和服務,以便為更多的部門提供更多的產品和服務。與此同時,在越來越多的私營企業家的幫助下,CORCAN正在以比以前更系統的方式探索新的市場。CORCAN是監獄局的下屬機構,但基本上是市場化運作,與聯邦監獄沒有隸屬關系。CORCAN作為專業化公司,通常只為罪犯提供職業培訓和工作機會,負責產品的生產、設計、營銷和經營盈虧。CORCAN還有壹個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公民組成的咨詢委員會。在CORCAN內部,為了便於管理不同的產品和服務,有五個管理辦公室,包括農業、建築、制造、紡織和勞務。
可以看出,新加坡和加拿大的監獄生產改革模式是,專門從事生產經營的部分將獨立成為特殊企業,由監獄管理局直接領導,與監獄沒有直接聯系。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監管與企業分離”模式。但這類企業不僅涉及各類產品的生產,還把為服刑人員出獄後提供就業介紹、技能培訓等服務作為重要的經營職能。
近日,司法部部長張在調研監獄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時強調,監獄體制改革的目標是通過改革實現“充分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離、規範運行”,最終建立起中國特色的監獄管理體制。有的地方已先行改革:2003年10月,政府註入資金1140萬元,重慶正式剝離各級監獄企業,其中中央71萬,地方71萬。根據改革方案,重慶監獄管理局將原負責生產經營的內設機構分離出來,組建重慶遇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由市監獄管理局管理。各監獄將負責監獄生產、經營和管理的機構分離出來,組建遇見控股集團全資子公司,由遇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管理..改革後,人員完全分離。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整體劃轉到監獄企業。監獄所需的行政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監獄運行經費等,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家全額保障。監獄經費支出和監獄警察工資收入與生產收入脫鉤。企業利潤主要用於自身企業的擴張和再生產。
從重慶監獄企業改革來看,監獄企業分離由順理成章變為順理成章;其次,監管與企業分離後的財政支付轉移是國家財政體制改革背景下的必然;再次,監獄與監獄企業之間如何協調管理犯人,是分離後的主要問題。
筆者結合目前已經進行的改革,簡要分析了監企分開後可能出現的壹些問題,並提出了相關對策,以供參考。
首先,缺乏法律監管。目前《監獄法》對監獄和監獄企業的管理沒有相關規定,對監企分開後的事項也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這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相關的政策支持只是原則性的指導。雖然這是改革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但就監獄企業而言,應盡快探索出相應的運作模式,將成功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階段。
其次,對產權結構和管理模式的探討。
從重慶目前的改革來看,應該可以預見,其他地方的監獄企業改革,尤其是產權結構改革,必然會采用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分離的模式。即原來具有行政權責的機構與參與市場運作的機構分離。
但就監獄企業的特殊性和目前國有企業的運行情況來看,即使是分離也會帶來行政機構對母公司的幹預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幹預,從而影響企業的運行效率。由於產權結構的簡化,在增加融資渠道、拓寬監獄企業融資瓶頸、改革監獄產品“身份”等方面會遇到同樣的困難。因為監企分開後,首先受益的是原來的監獄管理,使其更符合監獄法的要求。對於監獄企業來說,僅僅是糾正企業名稱,同時還需要面對市場運作中的風險和困難。因此,分監企業需要更多的政策機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產權機構。
變原來的單壹股份制為多元股份制模式。在產權設置清晰的前提下,部分優質產權應該上市交易。應鼓勵私營部門的參與,以擴大原有的股份形式。進而獲得壹般企業在融資、生產、銷售等環節的平等地位。同時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行政幹預國企過多的弊端。同時,筆者認為,如果政策允許,監獄企業民營化也是完全可行的。
2、監獄企業管理人員的建設
監企分開後,必然導致人員的相應分流,或在監獄行政事業單位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或從事監獄企業管理工作。後者往往缺乏直接面對市場的經驗和能力,這意味著目前監獄企業普遍缺乏合格的職業經理人。但需要註意的是,監企分開後,監獄企業有足夠的權力配置人力資源,完全可以引進並加大力度培養合格的職業經理人。這對任何企業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監獄企業。因為監獄企業除了壹般勞動力低於其他競爭對手外,缺乏其他明顯的市場優勢。
目前,現有的國有企業明顯存在自然行業的壟斷或資本規模的擴張;而壹般充分競爭或低資本的行業,很難找到國企的蹤跡。所以,監企分開後,監獄企業需要有優勢的職業經理人為企業發展努力。
3.監獄與監獄企業之間的協調
監企分開的做法並不是監獄管理領域獨有的創造。事實上,在其他壹些價值多元化的行業,相關的分離工作也在逐步開展。特別是在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將更加有效地促進政企分開、政企分開。換句話說,同壹領域的營利性活動和非營利性活動被多種組織形式分隔開來。這種改革方式在許多國家的壹些領域取得了成功的經驗。但是,當多組織取代單組織時,單組織多目標的協調問題就變成了多組織的協調問題。而且新的協調成本也需要重新估算。對於以非經濟效益為單壹目標的組織,這種協調成本可能更大。因此,監企分開後,監獄與監獄企業的協調,監獄管理機構與監獄企業的管理關系。
4、國家政策和法律的保護
監獄企業直接進入市場後,可以失去非市場主體地位的味道,獲得壹般商事主體的基本權利。但從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毫無疑問,監獄企業在各行業的競爭中並不具備特別有效的優勢,有時甚至是劣勢。尤其是在經濟貿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既然要參與市場,就必然要遵守壹般的遊戲規則。比如最近頒布的SA8000規則就是針對企業勞動制度的。似乎監獄企業因其特殊性可以有相應的例外,但這種例外並沒有現實法律或政策的保護,在市場運作中顯得蒼白無力。即使是所謂的以國家采購的方式解決壹部分監獄企業產品的政策建議,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效力。
對於尚未進入分離的監獄企業,不僅要在如何分離上下功夫,還要在分離後的經營模式、協調機制、管理模式、法律保障等方面進行更多的嘗試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