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解讀本條是關於檢察官資格制度的規定。
該條是對原《檢察官法》第十三條的修改。與原規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兩處修改:1。檢察院為初任檢察官組織的初試改為“國家統壹司法考試”。這是這次修改檢察官法增加的最重要的內容。主要目的是促進司法公正,懲治司法腐敗,改變目前檢察官素質低、人員良莠不齊、違法辦案的現象。人民檢察院作為社會正義的屏障,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誌執行法律,作為執行者的檢察官的素質尤為重要。這就要求我們從檢察官的資格條件入手,努力建立壹支精通法律、熟悉業務、政治堅定、清正廉潔的檢察官隊伍。同時,統壹司法考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采用的法律資格確認方式。事實和實踐證明,它有助於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建立壹支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2.擔任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人選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任,改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選任”。這項修正案也具有重大意義。通過刪除“檢察委員會委員”的規定,進壹步明確從檢察系統外未取得檢察官資格,調入檢察院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人員,必須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提高檢察隊伍素質。至於檢察長、副檢察長的人選,原《檢察官法》規定“人選應當從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拔”。實踐證明,這壹規定存在諸多弊端,不利於檢察隊伍建設。特別是壹些沒有法律工作經驗的人進入檢察院領導崗位,外行人憑借多年的工作經驗和對政策的了解來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往往會出現經驗主義的錯誤。當然,他們中的壹些人通過自身的不斷學習和努力,領導能力和法律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實踐證明他們能夠勝任工作。但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長遠目標出發,考慮到人事制度改革的現實,對檢察長和副檢察長應該有更高的要求。因此,該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這篇文章分為兩段。
第壹段是關於第壹檢察官資格的規定。
實施檢察官資格制度特別是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是對現行檢察官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保證檢察官素質的重要舉措。根據該款規定,在德才兼備的基礎上,新任命的檢察官不僅要符合檢察官的要求,還要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資格。這裏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是指國家對新任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實行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壹種考試制度。這裏的“具有檢察官資格”是指新任命的檢察官必須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他有中國人的國籍;2.至少23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5.身體健康;6.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人員,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碩士、法學博士或者非法學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其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高人民檢察院擔任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官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該條第二款是關於檢察長、副檢察長的選任要求。
根據該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即檢察長、副檢察長的任職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從現任檢察官隊伍中選拔人選;二是考慮到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從院外調入擔任檢察長或副檢察長。這兩種方法也是我們多年實踐的總結。但值得註意的是,這次修改檢察官法,根據各方面意見和人民檢察院改革的需要,對因人事改革或者機構調整需要,從檢察系統調入擔任檢察長、副檢察長的人選,設置了嚴格的條件,即還必須符合檢察官的條件,必須符合本法第十條的規定。重點是第十條第壹款第(六)項中的規定,即考生必須具備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或者非法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碩士、法學博士或者非法學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其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高人民檢察院擔任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官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擔任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