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法律文化是法律實踐的客觀反映。由於中西方的歷史條件和物質生產方式不同,法律實踐也不同,因此也就產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發展趨勢中,中國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不斷沖突與交融。通過分析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從法律規範、法學學術傳統、法律精神三個方面闡述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特征,以促進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與發展。
論文關鍵詞?:法律文化法的標準法治
法律文化有多種含義。壹般認為,法律文化是指建立在壹定社會物質條件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法律設施以及人們對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觀、信仰、心理、感情和理論學說。由於歷史背景和社會發展的不同,中西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因此中西方法律文化具有不同的特點。
首先,法律的標準不同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之壹是法律的標準不同。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團體為基礎的,而西方法律是以個人為基礎的。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古代社會最基本的單位是什麽?個體的集合?我們把這種以群體為中心的社會稱為群體型社會。
就法的本位而言,中國古代法是部落群本位法,後期逐漸演變為氏族群本位法。在中國的社會、自然和經濟條件下,中國法律沿著宗族制度的發展軌跡形成。春秋戰國以後,血緣統治的宗法制度被打破,儒家和法家對建立新的政治制度影響最大。首先,儒家的宗法?忠誠?用什麽?孝順?對兩個基本原則關系的闡釋,彌補了宗法制度與政治國家分離的空缺。但法家的民族主義政治法律觀是以國家為基礎的,其理論與中國傳統的宗族社會相沖突,最終失敗。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國家本位思想,創立了家庭本位與國家本位並存的理論。由此可見,中國傳統法律本位走的是從宗族到宗族,再到國家與家庭合壹的群體本位道路。而且從漢代開始,中國傳統的法律本位就強調國本位優於家本位。清末?改革法律?後來,隨著現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越來越大,家族制度的影響逐漸退出了國家法律的舞臺。國家標準是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加強的。由於社會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群體本位在後來的法律中得到深刻的體現。群體本位法的本質是職責本位法,這種法律意識體現的是保護統治者利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而公民的個人利益則受到限制。作為中國的壹種法律傳統,團體本位產生於特定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它適應了中國社會的需要,平衡了社會的發展。世界著名的比較法學家威格摩爾說:中國人作為壹個民族,能夠頑強地生存下來,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他們強大的宗族和家族組織。?
西方法律史上,古羅馬法通過塞維利亞?塔裏亞的改革從氏族法轉向家庭法,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立了以個人為基礎的法律體系。以氏族為基礎的羅馬法旨在維護氏族利益。隨著羅馬氏族的解體,羅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隨之解體。作為農業羅馬社會的產物,家法填補了這壹空缺,表現為以男性為中心的父權制和父權制。羅馬壹直在對外擴張。由於社會性質的變化,家庭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庭本位的法律,這表現在羅馬民法的產生和發展上。它的意義是什麽?對不對?私人的?它對人類的巨大貢獻在於它把個人從古代社會的權威中解放出來。?羅馬的個人主義法律觀是現代西方法律個人主義的思想來源。日耳曼人建國後,日耳曼法以氏族集團為基礎,其制度法以神的意誌即神本位為指導。文藝復興通過古典自然法理論倡導反神權的個人本位法,並對神權法律思想進行批判。人權開始取代神權成為自然法的基礎。思想家認為人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不是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這壹思想在西方個人本位法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從本質上講,個人本位的法律就是權利本位的法律,註重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強調個人利益。
第二,法學的學術傳統不同。
作為人們對法律的經驗和理性的總結,法學呈現出不同的類型。中國傳統的法學學術是怎樣的?法律?而不是。法律?。中國的法律只是作為國家制定並認可的成文法出現,並沒有獨立法學家從理性的角度用理論和判例支撐的法律現象。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是清末才從西方傳入的。中國傳統的法學是解釋和註釋成文法,也就是?法律?,而不是去探索理論。中國的法律傳統缺乏不受實在法約束的法學家所創造的法律理論及其制度。法理學的根本特征是解釋成文法的文本和邏輯而不探討學術理論,缺乏百家爭鳴、諸子百家的局面,表現出明顯的偏重。手術?光?學習?的特點。在封建制度下,專制皇權和中央集權逐漸走向極端,哪個不存在?法律?學術發展的條件。中國的法律傳統缺乏普遍正義和個人權利的內涵,缺乏邏輯在法律知識體系建構中的作用。
法學的形成需要許多社會、文化、政治和經濟條件。首先,正義和個人權利的法律觀念普遍存在於社會中,而中國傳統的法律觀念是以秩序、義務和控制為中心的。此外,還要有真正的學術自由。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專制時期,真正的思想和言論自由幾乎不存在。在政治層面,要有民主的政治背景。因為民主與法治密不可分,威權社會不會重視法律學術,法律學術只會成為維持統治秩序的輔助工具。在經濟層面上,法律要求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因為民主政治是適應商品經濟的政治形式。沒有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就不會有高度發達的民主政治。在中國傳統小農經濟條件下,法律難以發展。
西方法理學非常發達,自羅馬法以來形成了許多法學流派和著名學者。比如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鳩、盧梭等人;實證主義法學派,以奧斯汀為代表;純法學派,代表人物是凱爾森,等等。西方法學涉及面廣,理論深刻。在西方文明史上,受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影響,西方法律觀念以正義和權利為核心,促進了法律的傳統和發展,西方學術自由和學術獨立的傳統也促進和保障了法律的發展和進步。在西方法學家眼中,法律不僅是控制社會的工具,而且與社會發展和社會主體的行為密切相關。與中國傳統法學不同,西方法學是極具批判性的,包括對制度的批判和對法學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會制度得到了完善,法學理論得到了進壹步發展。這種建設性的批評對西方的法治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不同的法學流派對法律的發展有不同的影響。用西方學者的話說,在過去的2000年裏,它創造了壹套規範行為的規則,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使人們能夠和諧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