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縣、井陘縣、靈壽縣、鹿泉市、礦區(以下簡稱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水汙染防治的要求進行建設,不斷改善生態環境,確保兩座水庫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水源標準。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因兩庫水質保護而停產、停業的企業和網箱養魚戶做好轉產和人員安置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兩庫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在本轄區內的實施。
計劃、經濟、規劃、建設、水利、衛生、農業、林業、畜牧、土地、礦產、公安、市政公用、鄉鎮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兩個水庫的水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兩庫水源,並有權對汙染兩庫水質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二級水庫水源保護區分為壹、二、三級保護區。
(壹)壹級保護區:崗南水庫、黃壁莊水庫李猩水位線外100米範圍內,兩水庫之間滹沱河主防洪線外100米範圍內。
(二)二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外5公裏範圍內;冶河、綿河、甘濤河防洪線外5公裏範圍內。
(三)三級保護區:除壹、二級保護區外,本市行政區域內黃壁莊水庫上遊的滹沱河水系。第八條兩個水庫的水質標準按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類標準執行。九條壹保護區為非建設區和非旅遊區,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改建、擴建水利或供水工程;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三)開展水上訓練和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四)清洗車輛、衣物和其他用具;
(5)毒魚、炸魚、電魚;
(六)網箱養魚和汙染水質的水產養殖;
(七)在海灘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八)在海灘、岸坡進行露營、野餐等汙染水質的旅遊活動;
(九)在兩壩上設置商業網點;
(十)在水庫灘地和岸坡上設置家禽家畜養殖場和屠宰場;
(十壹)其他汙染水體的行為。第十條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汙水的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第十壹條三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化工、電鍍、造紙、制革、冶金、煉油、農藥、染料、印染等建設項目。第十二條在保護區內建設其他項目,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施工。第十三條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區內已建成投產的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做出規劃,限期治理。逾期不達標的,依法采取關閉、停業、轉產、搬遷等措施。第十四條二級水庫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二、三級保護區的汙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壹級標準;
(二)保持汙水處理設施良好運行,並有防止水汙染的應急措施;汙水處理設施需要停用維修、改造或者更新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水汙染,並事先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因意外排放或突發事件造成水汙染時,排汙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汙染擴大,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五條農業、林業、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科學引導農林生產者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改善環境,保護水源。
禁止在農林生產中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