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是指締約壹方保證締約另壹方的公民、企業和船舶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是壹個關於關稅和貿易規範的多邊國際協定和組織。二戰後,國際經濟嚴重低迷,國際貿易秩序混亂。1944年7月在美國布雷頓森林召開的國際貨幣金融會議(有44個國家參加)建議建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和國際貿易組織,作為支持全球經濟的三大支柱,規範世界經貿關系,促進全球經濟的復蘇和發展。
GATT1994壹般最惠國待遇第1條
1.關於對出口或進口、相關出口或進出口貨物的國際支付轉帳征收的關稅和費用、上述關稅和費用的征收方法、出口和進口的規則和程序以及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所述事項,壹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給予的利益、優惠待遇、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締約國。
2.任何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待遇,如果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平並在下列範圍內,則無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a)專屬於本協定附件1所列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的現有優惠待遇,只要不違反本附件規定的條件;
(b)本協定附件壹、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的現有優惠待遇,這些優惠待遇於6月5438+0939+0日與主權、保護或宗主權相結合,只要不違反這些附件規定的條件;
(c)美利堅合眾國和古巴之間現有的優惠待遇;
(d)專屬於本協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鄰國的現有優惠待遇。
3.1923年7月24日分離的原屬奧斯曼帝國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待遇,如能根據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獲得批準,則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約束。在將本協定第25條第5款適用於這壹問題時,應參照本協定第29條第1款。
4.對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可以享受優惠待遇的產品,有關減讓表中沒有具體規定優惠為最大優惠差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壹)有關減讓表中所列任何產品的優惠差額不得超過最惠國稅率與表中所列優惠稅率的差額;表中未列明優惠稅率的,應以1947+00年4月有效執行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條所述優惠稅率;表中未列明最惠國稅率的,其差額不得超過最惠國稅率與4月1947日實施的特惠稅率之間的差額。
(b)對於相關減讓表中未列出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該產品的優惠差額不得超過最惠國稅率與4月1947+00日實施的優惠稅率之間的差額。
對於本協定附件七所列締約方,本款第(壹)項和第(二)項中提及的1947年4月10日應分別由本附件所列日期代替。
GATT1994第3條規定,在實施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時,國內稅收和其他國內費用、影響產品國內銷售、兜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要求混合、加工或使用產品以滿足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不得用於保護國內生產。
當來自壹締約國領土的產品進口到另壹締約國領土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其收取高於對相同國內產品直接或間接收取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同時,締約國不得采用與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不壹致的其他方法對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實施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GATT1994
第1條壹般最惠國待遇
第三條。各締約國認為,在實施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時,不應使用影響產品國內銷售、兜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以及要求混合、加工或使用產品以滿足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來保護國內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