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置檢查站、收費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不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道路的機具擅自在道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擅自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改動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移動建築控制區內的界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損壞、汙染路面或者影響道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將道路作為試驗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標誌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門拆除,相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壹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門代為拆除,相關費用由建造者和施工者承擔。
第八十二條除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權,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八十三條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損壞道路或者擅自移動路標,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處罰規定。
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公路造成重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經公路管理機構查處後駛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