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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間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公司股東的競業禁止是如何體現的?股東、董事與公司之間的競業限制協議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有什麽區別?因為股東和董事不壹定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所以股東和董事的競業禁止協議不壹定適用於《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競業禁止的壹些規定,如兩年期限的限制、經濟補償的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等。法律沒有禁止公司章程限制股東和董事離任後的競業禁止行為,可以視為許可。因此,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股東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行業或業務是有效的。【案例】李先生曾任* *公司股東、董事、副總經理,主要負責市場營銷、市場推廣及銷售與管理的協調工作。* *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股東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行業或業務。李先生也做了相應的書面保證。2005年6月5438+10月,李先生未經公司同意“跳槽”至* *公司,擔任公司主管營銷的副總裁,負責產品營銷、銷售及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工作。* *公司為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先生與* *公司共同賠償* *公司經濟損失250萬元。李先生認為* *公司未給予李先生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條款應屬無效。故請求法院駁回* *公司對其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經法院壹審、二審,被告李先生及* * *公司均賠償公司經濟損失60萬元。【律師點評】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因此,股東和董事在履行職權的過程中,必須掌握公司的核心商業秘密。為了防止股東和董事利用商業秘密謀取私利,《公司法》規定了現任股東和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但是,對於股東和董事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卻沒有相應的規定。股東轉讓股份或董事離職的競業限制義務能否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或協議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壹條規定,股東大會認為有必要記載的其他事項。法律沒有禁止公司章程限制股東和董事離任後的競業禁止行為,可以視為許可。因此,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股東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行業或業務是有效的。另壹方面,既然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做出這樣的規定,同樣的道理,也允許公司在離任後與股東或董事就競業禁止進行約定。本案中,李先生的書面擔保行為可以認為是雙方就競業禁止相關事項的約定。股東、董事與公司之間的競業限制協議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有什麽區別?因為股東和董事不壹定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所以股東和董事的競業禁止協議不壹定適用於《勞動合同法》關於競業禁止的壹些規定,如兩年期限、經濟補償、高級管理人員等。希望通過以上內容,您能對公司股東競業禁止的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二條* *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 *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辦理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壹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五條,發起人為設立法人而進行的民事活動,應當承擔法律後果;未設立法人的,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擔。有兩個以上發起人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發起人承擔因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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