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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罪,包括哪些罪名?

偵查公職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的犯罪具體包括:

監察機關依法對涉嫌徇私舞弊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包括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銷售發票徇私舞弊罪,抵扣稅款罪, 還有出口退稅,商檢徇私舞弊,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放縱走私。 放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徇私招收公務員、學生罪,徇私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手中權力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此前,湖北省孝感市委原書記潘啟勝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時,通報還指出他涉嫌徇私低價出售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來之不易,是全國人民的共同財富。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強調,要緊盯政策支持有力、投入密集、資源集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繼續深化國有企業反腐敗工作。去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對涉嫌徇私舞弊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包括徇私舞弊罪、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

為了維護國有公司、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有效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刑法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下規定了低價折股、徇私出售國有資產罪。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徇私枉法將國有資產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徇私枉法將國有資產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只有他們有權處置國有資產,其他主體無權直接處置國有資產,不能單獨構成本罪。”國有公司、企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壹般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其他直接責任的經理、經理。國有公司、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壹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負責國有公司、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的人員。

主觀上,本罪必須由故意構成,其動機是徇私。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違反國家規定,低價出售國有資產,將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出於自私動機,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如果行為人不是故意的,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動機,而是由於思想認識水平低,專業知識欠缺,業務能力低下,導致國有資產轉換、出售出現失誤,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構成本罪。

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客觀上表現為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復合客體,包括國有公司和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關於上述行為,我們需要從四個方面進行判斷和把握:

1.違反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國有資產保護的強制性規定,如《公司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偏袒。根據相關規定,徇私應當理解為徇私舞弊,謀取私利。徇私舞弊是指為個人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弄虛作假的行為。

3.實施了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低價折股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實物財產、工業產權被故意低估,折合成股份作為出資。低價出售是指將國有資產以低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實踐中,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五花八門,如不評估國有資產、評估不公、低價折股或低於評估資產實際價值低價出售等。

4.這壹罪行是後果性的。行為人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只有在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將國有資產折股或低價出售的行為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現並及時制止或糾正,客觀上沒有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則不能認定為本罪。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壹些國家出資企業工作人員故意隱匿公司、企業財產或有失職行為。怎麽處理?2010發布的《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采取低估資產、隱匿債權、虛構債務、虛構產權交易等手段,故意隱瞞公司、企業財產的,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構成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規定以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變賣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國家出資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或者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給不擁有股份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對於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罪的處罰,刑法根據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的不同,規定了兩個級別的處罰: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踐中,如何認定國家利益嚴重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高檢法字[2010]23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徇私舞弊低價入股或者出售國有資產案件,涉嫌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導致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造成惡劣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嫌徇私舞弊的公職人員犯罪進行調查,包括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 徇私舞弊倒賣發票,克扣稅款和出口退稅,在商檢中徇私舞弊,在動植物檢疫中徇私舞弊,放縱走私。 放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徇私招收公務員、學生罪,徇私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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