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施工許可證的含義
施工許可制度是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檢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法定開工條件,允許合格的建設工程開工建設的壹項法律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許可證的適用範圍
(壹)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2065438+2004年6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修訂後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單位從事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築、裝飾裝修,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
(二)建設項目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
1.限額以下的小項目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投資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300m2以下的建設工程,可以不申請施工許可證。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投資額在654.38+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500m2以下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2.搶險救災工程《建築法》規定,搶險救災等臨時房屋建設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活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
(三)不重復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
根據建築法,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壹)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人
《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許可證的法定審批條件
根據建築法規定,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建設工程用地審批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如需拆除,拆除進度應滿足施工要求;(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四。建築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建設項目完成立項、審批或備案、規劃審批、用地審批、招投標等工作後。根據規定,建設單位在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官網上傳以下材料: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產權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條件自查表、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資質證明和專項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報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施工組織設計及建設資金落實承諾書》、《項目用地文件》、《解珍截汙管網項目土地使用證》、《XX項目規劃許可審批意見》、《建設型人防工程審批意見》。
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由住建部門(市住建局或功能區住建部門、屬地園林、區鎮街住建局)核發加蓋東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築施工許可證。對已通過網上審批的項目,在事項辦結前,所有紙質申請材料應按照服務指南要求提交審批部門備案,必要時提供原件核驗。
五、施工許可證有效期及管理規定
(壹)申請延期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二)施工許可證核查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在建建設工程因故終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終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在終止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六、無施工許可證開工的法律責任。
《建築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的,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進壹步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我國實行建築施工許可制度,有利於保證在建工程符合法定條件,開工後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於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轄區內建設項目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依法及時監督和指導各項建設工程,確保建設活動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