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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稅費征收情況簡介

第壹條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第二條海關應當按照《海關條例》的有關規定,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優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或者暫定稅率,實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稅。

第壹條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

第二條海關應當根據《海關條例》關於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優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或者暫定稅率以及適用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報復性關稅的規定,確定進出口貨物的適用稅率。

第三條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在到達前經海關批準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稅率適用於起運地海關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貨物在到達目的地前經海關批準申報的,應當適用載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貨物出口轉關運輸的,啟運地海關應當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當日實施的稅率。

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該貨物每次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因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而被海關依法變賣的進口貨物,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適用的稅率。

因納稅人違規而需要征稅的進出口貨物,適用違規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的日期不能確定的,應當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四條已申報進出境並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納稅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重新填報報關單並辦理納稅及相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壹)保稅貨物經批準後不得出境;

(二)保稅倉庫的貨物在國內市場銷售;

(三)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以暫時免稅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經批準後不準出境或者入境;

(五)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納稅。

第五條進出口貨物征稅或者退稅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稅率。

第六條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和相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應當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完稅價格應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小數點。

海關每月使用的評估匯率為上月第三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基準匯率(若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則第四個星期三順延);以基準匯率貨幣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中國銀行同時公布的即期買入價和即期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後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四位)。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另行規定匯率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海關按照《海關條例》的規定,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或者以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征收進出口貨物關稅。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適用稅種、稅目、稅率和計算公式,對進口貨物代征稅。

除另有規定外,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款按以下計算公式征收:

從價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具體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關稅。

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際關稅+實際消費稅)x增值稅稅率。

從價進口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 [(完稅價格+實際關稅)/(1-消費稅率)] x消費稅率。

按數量計算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消費稅。

第八條除另有規定外,海關應當在貨物實際進境並完成海關現場查驗訂單後,及時填發稅款繳款書。需要通過查驗貨物來確定貨物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的,應當在查驗核實後填寫或者變更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款繳款書後辦理簽字手續。

第九條《海關稅收繳款書》壹式六份(格式見附件2),第壹聯(收據)由銀行簽章後交付款人或納稅人;第二聯(付款憑證)由付款人開戶銀行支付;第三聯(收款憑證)為收款國庫的收款憑證;第四聯(收據)國庫蓋章後退回海關財務部門;五是收到國庫繳款後,將海關專用繳款書退還海關,並將海關專用繳款書送當地稅務機關;第六聯(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從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納稅款之日止,海關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開具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滯納金。滯納金書的格式與稅款繳款書的格式相同。

繳費期限屆滿日遇周六、周日等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和工作日的,海關應當根據調整後的情況計算支付期限。

第十壹條關稅、海關代進口環節征收的稅款、滯納金等。應以人民幣為單位征收,積分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

滯納金的門檻是50元。

第十二條銀行收到稅款的日期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日期。納稅義務人向銀行繳納稅款後,應及時將加蓋證明銀行已收稅款業務印章的稅款繳款書送交發證海關核查,海關據此辦理核查手續。

海關發現銀行未按規定及時將稅款全額繳入國庫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國庫。

第十三條納稅人在納稅前不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向發證海關書面申請補發稅款繳款書。海關應當自收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並予以補發。海關補發的稅收繳款書的內容應當與原稅收繳款書完全壹致。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遺失稅收繳款書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發證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無誤後,海關予以確認,但不予補發稅款繳款書。

第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向進出口報關納稅手續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材料,同時提供納稅計劃。

貨物實際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行放行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納稅擔保。

第十五條直屬海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查情況是否屬實,屬實的,應當立即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繳納稅款和延期繳納稅款期限的決定,並通知提交申請材料的直屬海關。因特殊情況不能在20日內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

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納稅人在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繳納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逾期繳納稅款的,從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納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海關總署經審查不予批準延期納稅的,直屬海關應當自收到海關總署不予批準延期納稅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填發稅款繳款書。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納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大宗進出口貨物溢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多裝貨物數量少於合同、發票註明數量的3%,或者貨物少裝的,海關應當按照核定的貨物單價和合同、發票註明的數量計稅。

(二)溢裝貨物數量超過合同、發票註明數量3%的,海關按照核定的貨物單價和實際進出口數量計稅。

第十八條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繳納稅款或者滯納金的,海關可以依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貨物和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納稅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海關可以依照《海關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采取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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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誌祥(1909—2009)。生肖:雞。江蘇省常州市人。

    1926,在天津南開中學讀書時,加入中國* * *生產青年團,1928,成為中國* * *生產黨黨員。曾任南開中學學生會主席,南開中學團委負責人。

    1929因參加進步學生運動被學校開除,與中國組織失去聯系。後來考入北平的中國大學、清華大學研究院;曾任全國學生代表大會(武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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