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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羅馬法的主要內容,評價其作用、影響、利弊。

羅馬法,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出現到西羅馬帝國滅亡的法律,還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通告、成文法和壹些習慣法。還包括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主要內容1)屬人法

屬人法是法律對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的規定。

1.自然人。包括兩種類型:

(1)生物人(包括奴隸);

(2)法人是指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沒有法律人格,被視為權利客體)。羅馬法中的人格由三種身份權構成: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的全部或部分喪失被稱為“人格退化”根據羅馬法,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行為能力。

2.法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類型:

(1)法人,即基於自然人的集合,如宗教團體。

(2)財團法人,即以財產為基礎的,如慈善基金。

(二)法人設立條件:

①物質基礎;

(2)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和壹定的財產(具體多少沒有嚴格規定);

(3)必須得到元老院或皇帝特許狀的批準。

3.家庭法

(1)實行壹夫壹妻制的宗法家庭制度;

(2)家族或宗族是指由家族父權制支配的所有人和物(我的父親、妻子、孩子、奴隸、土地)的總和。家庭的特征是建立在家庭父權制基礎上的(我父親的權力在中國後期逐漸受到限制);

(3)婚姻有兩種:“有夫權的婚姻”和“無夫權的婚姻”。

(2)物理定律

實體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由物權、繼承和債務三部分組成。

1.物權

(1)物:自然界中存在的,除了自由人以外,對人有用的壹切東西。它包括:

(壹)具有貨幣價值的有形物體和物品;

(2)無形的法律關系和權利。

(2)事物的分類:主要移情和次要移情;有實物,但沒有實物;動產、不動產;主體,從屬;具體的,不具體的;有主物,無主物;原創的東西、水果等。

(3)財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財產中的權利(其範圍和種類由法律規定,但不是當事人自由創設的),其中所有權為自有財產權,其余為其他財產權。

(4)物權類型:所有權;地役權(地役權,勞役);膚淺的權利;永久租賃;擔保權益(質押、抵押)。

2.遺產

(1)分類: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2)原理:早期:“廣義繼承”;後來:“有限繼承”。

(3)羅馬法對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遺囑繼承的方式有比較完整的規定。

3.債務

(1)債務的原因包括:

(1)法律原因,即當事人的行為所引起的債務;

(2)違法原因,即侵權行為引起的債務,稱為私犯;

③準契約與準私犯。

(2)債務的分類(根據標的物與標的物的不同):具體債務和債務種類;可分債務和不可分債務;單壹債務和選擇性債務;法定債務和自然債務。

(3)羅馬法還對債務的履行、擔保、轉讓和消滅作了詳細的規定。

(3)程序法

1.公訴:審理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

2.自訴:根據個人的訴狀,審理與私人利益有關的案件,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3.訴訟程序:有法定訴訟、程序性訴訟和特殊訴訟三種形式。

羅馬法的影響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很大。羅馬法所包含的人人平等、正義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民族的永恒價值。特別是,它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有更直接的影響。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壹的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或大陸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私法體系。

羅馬法的相關私法制度被西歐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借鑒和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比如1804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律階梯的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的風格。1900年開始實施的《德國民法典》以集大成的學說為基礎,形成了總則、債法、財產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被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模仿。

●2.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律制度所采用,如私法範圍內的公民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意誌自由原則、“不理不訴”原則、壹審終審原則,以及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財產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團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

它所定義的概念和術語,措詞嚴謹,結構嚴謹,論證清晰,言簡意賅,理論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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