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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具有合法性、平等性、自願性、公平性、誠實性、道德性和環保性的基本特征。

六項具體原則:

1,平等原則

所有民事主體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能力;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的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

民法的自願原則在規範人們的民事行為中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

3、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應當按照社會公認的公平理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4、誠信原則

不搞欺詐,恪守信用,尊重交易習慣;不逃避法律,曲解合同條款;公平競爭,反對壟斷;尊重社會利益,不濫用權利。

5、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序良俗;不得違背社會的普遍道德標準和國家的普遍利益。

6.綠色原則

它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生產活動和消費活動的行為準則。“綠色原則”是民法典規定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和立法依據。

民法意義:

1.民法屬於我國政府通過人大制定的緩解人民內部矛盾,調整人民與國家之間矛盾的方法。這完全違背了國際法的本質。在中國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民法作為壹種國內法,長期以來壹直得到維護。

2.民法是繼承法,繼承法是從外國采納的法律,固有法是在中國土生土長的法律。中國的民法是繼承法。中國作為中華法系的母國,雖然有著悠久的法律傳統,但這是壹種刑法傳統,民法相對萎縮,依附於刑法,民事問題用刑事手段解決,這與西方以民法為主的法律傳統形成對比。

3.民法是普通法。它是普通事件處理的主要法律基礎:它可以應用於任何人或任何事或其他因素。當然,在這壹點上,它對於任何特定的事物都是特別法的對立面。民法是普通法,這意味著民法典是普通法,被認為是壹個可以涵蓋民事生活所有事實的體系。

4.民法是實體法,它規定了人們的實際權利和義務,以及運用這些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和方法以及運用法律的必要程序等。,具有現實意義。民法原則上是實體法,與民事訴訟、破產法等程序法形成配套關系。壹些法律知識模糊的人認為民法是主要的法律,往往忽視程序法的重要性,這是非常不正確的,也不利於法治的良性發展。事實上,權利分為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程序法也規定了壹些程序性權利以及實現這些權利的程序。由此可見,程序法的實體性特征也很明顯。

5.民法主要規定和闡述人民的壹些權利,因此具有強烈的權力色彩,屬於權利法的範疇。這也是人民電力需求的壹個必然趨勢下的變化。

6.民法是中國法,中國道德是民法中人的行為規範。立法者可以自由選擇中文或碩士的標準。它是壹種社會規範,通過調整社會關系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同時以人性觀為出發點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制定相應的規則。

7.民法具有任意性和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內容只是用來補充或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對當事人遵守沒有限制,就是任意的,也就是實行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規範;如果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不允許當事人支配或約定排除的,則是強制性法律,即體現公序良俗的規範。

8.民法既嚴格又公平。嚴而嚴的法律是適用於具體事實時必須執行的規定,沒有回旋的余地。簡而言之,嚴法是不給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法律,衡平法是給法官這種自由裁量權的法律。兩者的結合使得民法規範兼具原則性和靈活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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