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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制度因素和生態、文化、城市等環境條件。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最少審批、最佳流程、最順暢制度、最靈活機制、最高效率、最佳服務為目標,優化市場環境,改善政府服務,加強法治保障,為所有市場主體創造安全、穩定、統壹、公開、透明、公平、便捷、可預期的良好營商環境。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宣傳貫徹有關政策,平等對待市場主體,積極提供高效服務,嚴格規範執法和司法行為,組織和促進經貿活動,誠信守法,實行聯系企業制度,聽取企業意見,幫助企業解決問題。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營商環境工作中不得增加企業負擔;沒有濫用權力;不要在政治上偷懶;不得歧視私營企業;不要忽視企業的訴求;不接受企業財產;不得幹預企業的經營活動;不違反規定幹預經濟糾紛;新官上任三把火。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受理和督辦營商環境問題訴求,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支持市場主體健康發展,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落實,推進親清新政商關系建設。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平等有序的營商環境。第七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享有平等地位和公平競爭權利,其人身權、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就業自主權受法律保護,有權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安全生產、維護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自覺接受政府管理和社會監督。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互聯網媒體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弘揚誠實信用、契約精神,營造良好的營商輿論氛圍。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捷、暢通的渠道,接受對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考核激勵機制,可以按照規定對優化營商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優化市場環境第十條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場準入權利。除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單獨制定市場準入性質負面清單,不得制定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在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我省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自主權。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的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場參與者攤派,不得侵占其合法財產,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不得幹擾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數據等要素市場化改革,完善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健全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促進要素自主有序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力和活力。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國家和省支持發展的政策,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數據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等方面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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