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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雷電災害防禦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預報、防護、調查、鑒定評估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加大對防雷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防雷科學技術研究和防雷新產品的開發、推廣和應用,提高防雷能力。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雷工作由上壹級氣象主管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加強防雷科普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支持和配合防雷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地區的防雷知識宣傳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將防雷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第六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雷擊頻率,劃分雷擊風險等級區域,並向社會公布;應加強對高雷擊風險地區的防雷指導。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預報系統建設,提高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監測;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或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對於突發性雷電災害,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及時播發預警信息。第八條建築物、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安裝防雷裝置:

(壹)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其他易遭受雷擊的重要公共設施;

(三)國家《建築防雷設計規範》中除第(壹)、(二)項以外的第壹、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對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或者設施、重要物資倉庫或者重大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評價結果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依據。第十條除從事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外,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資質範圍內的防雷裝置檢測。第十壹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

防雷裝置設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防雷工程施工。第十二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防雷裝置設計圖紙和技術規範進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防雷裝置的設計。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資質認定、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投入使用後,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從事電力、通信等設施的防雷裝置檢測,其檢測人員應當具備電力、通信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

防雷裝置檢測後,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檢測中發現防雷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被檢測單位進行整改。第十六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從事防雷工程的專業設計和施工。

防雷裝置檢測的收費標準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防雷裝置檢測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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