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如下:
壹、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1.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須有不低於總房價30%的自籌資金作為購房首付款。
2.借款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夫妻雙方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只允許壹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4.壹個家庭只能同時申請壹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5.貸款人必須在本省(市)城鎮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6.同意將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
二、需要提供的信息: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及戶口本(如有)(二代身份證需復印背面,戶口本應復印扉頁、戶口本首頁、借款人及配偶頁)。
2.結婚證:未婚的,由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出具單身證明;離婚提供離婚證和不再婚證明(離婚證、判決書或裁定書,不再婚證明由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出具);已婚人士提供結婚證。
3.借款人與售房單位簽訂的購房合同原件。
4.借款人及其配偶(已婚)* * *填寫的貸款申請表、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借款人銀行卡最近壹年流水。
5.借款人提前向售房單位交付的首付款收據不得低於本協議規定的金額。
二、蘇州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和要求
蘇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1.貸款申請人及參與可貸額度計算的貸款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已足額、按期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2.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3.首次或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4、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蘇州範圍內的自住住房;
本項所指的自住房屋包括普通住宅、聯排別墅(住宅)、酒店式公寓(70年產權);
5.購房首付款不得低於規定比例;
6.能夠實施貸款擔保。
蘇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
第壹,購買新住房
1,商品房買賣合同;
2.房地產銷售統壹發票(預付購房款或售房款);
3.分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購買成套存量房由基金托管。
1,存量房買賣協議和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協議;
2.存量房交易資金存款證明(姑蘇區、高新區、工業園區、吳中區、相城區的住房不需要);
3.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三、購買成套存量房不使用基金托管。
1,存量房買賣合同(協議);
2.預付貨款的證明;
3.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分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住房的建設和改造
1,未完成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鎮級以上建設規劃部門相應的規範性文本;
2、已竣工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如有其他房屋(含第三方)抵押的,還需提供抵押房屋評估後擔保機構出具的房產價格確認書。
蘇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1.職工攜帶所有材料到公積金大廳中心櫃臺申請提取。
2.中心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符合要求,出具《蘇州市租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核表》。
3.中心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電話通知員工審核結果。
4.職工接到電話,就帶著相關材料去公積金大廳的提取櫃臺辦理提取。
5.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實時轉入與該職工關聯的銀行借記卡。
第三,蘇州可以交五年公積金貸款嗎?
可以貸款,買房可以用。蘇州妳交六個月公積金就可以用。用公積金貸款很劃算,利率也低很多。而且現在妳用公積金貸款買房,首付比例比較低。租房的話,公積金也可以提取使用,符合條件的也可以提取使用。
四、蘇州公積金貸款條件和要求
蘇州公積金貸款額度如下:
1,新增住房貸款最高額度70萬元;
2.貸款申請人與其他* * *人只有壹人符合貸款金額計算條件的,最高為45萬元;
3.貸款申請人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90平方米以內成套住房,且住房總價不超過165438+萬元的,最高總價的80%。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款項後已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4、公積金貸款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5.提供中心認可的擔保。
2022年蘇州新的住房公積金政策是2019發布的《蘇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由誰繳存,如何繳存,如何提取公積金,如何使用公積金貸款,另壹個是《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2022年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是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包括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穩定,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當前個人賬戶的狀態需要正常。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查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