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吸收原則
二、合並原則
第三,限制與加重原則
第四,妥協原則
基本適用原則:簡述我國刑法采用的數罪並罰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
第壹,吸收原則
采取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從重處罰吸收輕罪或者從重處罰吸收輕處罰的原則。
1,重罪吸收壹個輕罪,只按照數罪中最重的罪的法定刑量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從重處斷”。比如壹個人既犯了殺人罪,又犯了盜竊罪,就按照殺人罪規定的刑來判。中國唐、明、清法律都是這樣。如《唐律》“六大名案”中規定:“兩罪皆壹以上,以較重者為考慮。從壹號開始等。如果壹個罪先開始,已經定了,剩下的罪在後面,如果是輕的,就不要討論;更何況我們來談談,算前罪補後罪。”
2、重罰吸收輕罰。所犯罪行分別判刑後,只執行最重的刑罰。《俄羅斯聯邦刑法典》(1960)第40條規定了數罪並罰的兩種處罰方式。壹是規定了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壹個犯罪分子犯本法不同條文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罪,對其中任何壹個罪都不予處罰的,法院應當先對各罪分別處罰,然後采取以重刑吸收輕刑的方法。”根據吸收原則,“只要是按重罪或重刑執行,輕罪或輕刑都已納入,實踐中相當方便。”但反對這壹原則的人認為,吸收原則無異於鼓勵犯了重罪的人再次犯輕罪,因為輕罪沒有刑罰。
二、合並原則
根據刑法“壹罪壹罰”的原則,數罪並罰分別量刑,然後壹並執行。比如壹個罪犯犯兩罪,A罪應判處10年有期徒刑,B罪應判處5年有期徒刑,兩罪並罰應判處15年有期徒刑。意大利《刑法典》1930采用了這壹原則,規定犯罪分子數罪並罰的,應當分別判處2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罪並罰的刑期應當等於各罪單獨處罰的總和。這壹刑期可能比個人定罪的最高刑期高幾倍。處罰性質不允許執行合並原則的,從重處罰。例如,當兩罪的刑罰都是最高剝奪自由(24年)時,兩罪之和應為終身苦役;如果罪犯被判兩次終身苦役,將合並判處死刑。
第三,限制與加重原則
數罪並罰的,按照罪行最重的處罰加重處罰,或者在數罪並罰中,在總刑以下、最高刑以上決定執行期限,且不得超過壹定期限。比如罪犯犯兩罪,A罪應判10年有期徒刑,B罪應判5年有期徒刑,即在15和10年的幅度內判決刑期。但是,這些部分的合並處罰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刑期。
第四,妥協原則
數罪並罰,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吸收、合並、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對數罪采取吸收原則,即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排除其他輕刑;對判處數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即執行的刑期在總刑期以下,數個刑罰中最高刑期以上,不得超過壹定期限;對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采取合並原則,合並執行。由於折衷原則比單純的吸收、合並或限制、加重原則更全面、更靈活,許多國家都采用這壹原則,但折衷原則有兩個或三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壹般原則。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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