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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廣播電視管理體制簡介,以國家為例。

美國監管模式

美國廣播電視傳媒業的公共管制經歷了準備、發展和改革兩個階段。20世紀40年代以前的公共規制是準備階段,主要是為公共規制體系的建立做法律準備。大旱時期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壹條就主張表達山中之寧的思想,這在1927的聯邦無線法和1934的聯邦通信法中。隨後,美國第壹個政府監管機構——聯邦通信委員會成立,這標誌著美國公共監管的制度準備工作已經完成。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是美國公共監管制度的發展階段,這壹時期電視媒體迅速普及,商業電視網絡的市場規模得到極大發展。繼藍皮書之後,發表了關於綱領政策的文書,提出了著名的“地方主義原則”,後來成為美國。

美國的公共監管體系有四個特點。第壹個特點是公共監管體系是分散的,表現在以國會和聯邦法院為代表的立法監管和司法監管與以FCC為代表的政府監管的關系上,體現了三權分立的制度特征。第壹個特點是政府監管機構采用獨立委員會制,FCC是政府直屬的合議委員會制。在決策上具有壹定的獨立性,同時具有行政權、立法權和準司法權。準司法權又稱準裁決權,是指在憲法和國會立法的基礎上,制定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監管法規和行業規章。FCC也有很強的專業性,委員會由各方面的專家組成。這樣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第二個特征是公共管制目標的多樣性,即多樣性、競爭性和公共性的統壹多樣性意味著廣播電視服務的內容和服務方式要多樣化,以保證“意識形態市場”的獨立性;競爭是通過管制制度和競爭制度限制過度壟斷和濫用壟斷權力,從而促進廣電傳媒產業的效率;公共性是指服務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第四個特點是,對宣傳的系統調控,既表現為以約束媒體行為為目的的行為調控,也表現為以優化產業結構和市場結構為目的的結構調控。不僅有針對電視網絡的網絡法規,還有針對性很強的有線電視法規和公共廣播電視法規,整體上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公共監管體系。

日本的監管模式

日本對大眾傳媒的法律規制可以追溯到1893的《出版法》和1909的《新聞紙法》。戰後,日本對廣播電視的法律監管是在1950年《電波法2號》頒布的基礎上建立的,隨後成立了日本最幹的廣播監管機構——電波監管委員會,不久後又被郵電部電波監管委員會取代。後來在郵政省形成了以兩局為主體的政府規制體系。從2001開始,成為由總務省直屬事業單位行使政府監管職能的體制。

日本廣播電視傳媒業的公共監管體制具有以下特點:第壹個特點是公共監管目標具有雙重內涵,即多樣性和均衡性,這意味著廣播電視媒體壹方面必須反映社會輿論和政治生活的多樣性,另壹方面媒體必須滿足受眾的多樣化需求;平衡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在媒體的表達自由和受眾的接受自由之間尋求平衡。正是在公共媒體和私人媒體之間,尋求公共監管的多樣性和平衡,以確保廣播電視服務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第二個特點是以政府監管和立法監管為主,自主監管為輔的公共監管體系。日本的政府監管職能由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政府部門和實行合議制的政府委員會共同承擔。嚴格來說,它是壹個混合的政府監管體系。與政府管制相關的制度包括廣播電視許可制度、行政指導制度、無線電波監督和審議制度。法律體系由憲法、民法、刑法、社會法、經濟法、無線電波法、廣播電視法等行業法律的相關規定構成,對廣電媒體和政府監管機構形成雙重約束。Rimu建立了壹個獨立的監管體系,其理念是,對於公共媒體而言,獨立的監管就是公共服務。對於民營媒體來說,自律是兼顧“公共性”和“營利性”,實現社會貢獻的重要保障。自律主要通過行業自律組織及其章程、公共媒體和私人媒體內部的自律機構及其章程來實現。

西歐國家的監管模式

20世紀70年代以前,西歐國家以公共廣播電視系統為主,西歐26個國家中只有4個國家擁有商業廣播電視媒體,分別是英國、意大利、盧森堡和摩納哥。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歐國家逐漸轉向單壹的廣播電視系統。隨著商業廣播電視媒體在西歐國家獲得合法地位,西歐國家建立了具有現代特征的公共廣播電視監管體系。

與美國和日本模式相比,西歐國家現代公共監管體系的特點是除了政府監管和法律監管之外,還有獨立的監管機構。根據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壹項調查,在被調查的40個歐洲國家中,有28個國家建立了獨立的廣播電視監管機構,其中42個國家體現了歐洲壹直倡導的“社會公共性”原則。

西歐國家在政府、立法和司法監管之外建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也有其深刻的內在根源。廣播電視傳媒產業的公共規制屬於公共產品。公共選擇理論證明,這種公共產品由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提供,效率很高。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公共產品都由國家提供。在某些情況下,在西歐國家已經建立了政府監管體系的條件下,為了彌補政府失靈導致的公共監管失靈,由獨立的監管機構分擔部分公共監管職能,對於具有特殊職能的廣播電視媒體行業來說,也是壹種合理的制度安排。

總之,西歐國家公共* * *的監管職能由立法機構、司法機構、政府機構和獨立的監管機構共同承擔,從而通過各機構之間的制約關系保證公共* * *的監管目標不會出現較大偏差,體現了“社會公共* * * *”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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