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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醫患關系的分類

1,主被動型:是壹種傳統型的醫患關系,常見於現代醫療實踐中,如手術、麻醉、抗菌治療等。該模型適用於急診、嚴重創傷、大出血或休克性昏迷。

2.引導-合作型:是現代醫患關系的壹種基本模式。醫患之間是有互動的,患者因為某些癥狀,比如急性感染,主動向醫生尋求幫助。醫生告訴病人該怎麽做,並期望病人服從和配合強制治療。醫生不喜歡病人問問題或表達反對意見,或者不遵從他們應該接受的醫囑。雖然患者在這種關系中有壹定的地位和主動權,但醫患雙方的權利總體上還是不平等的。

3.* * *參與:醫生和患者擁有大致平等的權利和地位。醫生幫助病人自我治療。幾乎所有的心理治療都屬於這種模式,大多數慢性病也適用這種模式。這種模式對參與者雙方的心理要求比上述兩種模式更復雜。

醫患法律關系包括:醫患行政法律關系、醫患服務合同關系、醫患消費關系。

大家都會去看醫生。當妳來醫院掛了專家號,或者妳去醫院做了某種手術,妳和醫院和醫務人員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

醫患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可以稱為醫療法律關系。醫療法律關系是壹種特殊的法律關系,發生在醫院機構或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二者都是基於信任的委托,委托事實在法律上形成法律關系。換句話說,就是因為患者信任醫生,才去醫院尋求醫生這樣的專業人士的幫助和服務。

醫患法律關系的性質,這幾年可以說是爭議很大,沒有定論。有人認為醫療是公益事業,醫生履行的是壹種社會公共職責。因此,醫患關系是壹種行政法律關系;有人認為醫患關系是醫療服務合同;有人認為在醫患關系中,患者花錢買健康,處於弱勢地位,醫患關系是消費關系。

醫患溝通有利於醫生了解患者及其病史,制定挽救生命的計劃,鼓勵患者樹立康復信心,幫助患者及家屬了解病因、病情、治療方案和興趣,增加對醫生及其團隊的信任。但醫患溝通不暢,很容易導致醫患糾紛甚至沖突。法律如何界定醫患關系,醫生有什麽權利,患者有什麽權利?

醫患關系屬於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主要由憲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以及醫療準入和監管(包括醫療事故的資質、時效、鑒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

法律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醫生、護士、藥品、技術人員)、患者及其家屬。其準入、相關責任和管理由《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和《護士條例》規定。

醫患關系的權利義務圍繞著協助患者康復。醫生享有病情詢問權、檢查診斷權、合規收費權等。,並承擔隱私保護、依法行醫、合規治療、安全防護、如實告知病情、最大限度減少損害的義務;患者享有知情權、選擇權、生命健康權、醫療責任追償權,承擔繳費、如實告知病情、遵醫囑、理性維權等義務。

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涉及患者自主選擇醫療的權利;醫療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體現在就醫登記、處方診斷、醫囑執行)和法律事件(醫療事故、意外、政府法律變更、不可抗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記錄、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壹百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未經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泄露其病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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