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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壹)客觀因素

(1)需要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此外,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債券或放棄債權擔保的行為,或惡意延長債權到期土地的履行期限的行為。“明顯不合理低價”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壹般經營者的判斷,參考交易時當地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並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予以確認。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價格高於地方指導價或市場成交價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他人財產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基礎。所謂基於財產的行為,是指直接受財產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不是基於財產的,不得撤銷。如結婚、收養或終止收養、放棄或承認繼承等。,不得撤銷。以不履行債務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以提供服務為目的的民事行為、拒絕財產利益的民事行為、不能再扣押的財產權利,不構成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

(3)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有害。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降低了自己的還款資格,不能按照債權的本來目的滿足債權人。債務人減少還款資格包括兩種情況:壹是減少正財產;二是增加負面屬性。

(2)主觀因素

(1)債務人的惡意。惡意的趣味性和理想主義的定義是不壹樣的。根據意誌學說,債務人在行為時必須有欺騙的意思。根據理想主義,債務人只要知道會損害債權,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或者加重自己的不合格狀態,就足夠了。

(2)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是指基於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壹定的財產或者取得壹定的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有害,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該行為對債權有害的事實。至於受益人是否有故意傷害債權人的故意,或者是否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則不再考慮。

(3)求助於人的惡意。在壹些立法案例中,肯定有轉移的人。受讓人是指受益人取得其權利的人。

壹、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以起訴的形式行使。

(二)債權人依照民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以債務人為被告。

(3)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的保全。

(四)撤銷權存在的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

(1)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

(2)債務人:

壹、債務人的行為壹旦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3)受益人或受讓人:

壹、應返還被轉讓的財產;

b,如果是惡意的,也應該適當分擔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劃轉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範圍限於債權。

第五百四十壹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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