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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歷史上各個朝代“繼承權”的發展特點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問題是歷代法律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發展的角度看,任何法律原則和制度的實施都有壹個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繼承權的發展也是如此。

回到法制建設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壹些明顯的進步。下面簡單說明各個朝代繼承權的發展特點。

西周:長子繼承制。到了夏朝,男性繼承制度完全確立,但是否由長子繼承還不是很清楚。到了西周,長子繼承制已經發展到非常完備的階段。西周的法律規定,只有妻子所生的長子才能取得合法的繼承權;沒有長子的,母親的貴妃所生的長子依次為繼承人,財產的繼承附加於身份的繼承。

秦朝:爵位繼承人登記有效。秦始皇統壹六國,法律逐漸完善。在繼承方面,除了最常見的財產繼承,還有皇位、官職、爵位等身份的繼承。值得註意的是,繼承方式在秦代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例如,在法律問答中,記載了頭銜的繼承人必須向政府登記,只有在得到正式承認後才有效。

漢朝:所有的學者平均分配他們的財富。漢代的皇位繼承基本上還是實行直接長子繼承制,強調父死子繼。此外,《漢律》對非子和非子都有規定。所謂非子即非親生之子,非子即非妻之子。據史書記載,漢代法律不承認非子非權的爵位繼承權。關於財產的繼承,《史記·陸賈列傳》中說,陸賈有五個兒子,他把女兒的遺產平分給這五個兒子,每個兒子得到200元,用於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可見,到了漢代,士人開始平均分配財產。

漢代第壹遺囑的繼承方式。中國歷史上最早記載遺囑繼承的是漢代著名的《何獨斷劍》。

江蘇省沛縣有壹個富人。他的妻子和女兒是不道德的,他的兒子是妾所生,而且年幼。財主死的時候,怕子女爭搶財產,怕兒子年輕時受迫害。他立遺囑說所有財產都歸女兒,但他有壹把劍,十五歲時給了兒子。兒子成年後向姐姐要劍,姐姐不肯給他,兒子狀告政府。審判長何武認為,兒子十五歲,有管理家庭的能力,劍指決定事務,意味著富人暗示他十五歲就把家庭交給兒子。

從這段話可以看出,當時是有遺囑繼承的,但這份遺囑是父母立的,體現了父母的意思;此外,在當時,最小的兒子或女兒也有權繼承財產。

隋唐:沒有近親把自己的財產交給政府。隋唐時期,身份的繼承仍然沿用長子繼承制,以刑罰手段維持長子繼承制。《家庭婚姻法》規定,非法立長子(如棄長子立幼子)的,處壹年有期徒刑;關於家庭財產的繼承,在遵循漢代以來士人均分原則的基礎上,做了更為詳細細致的規定。家庭的動產和不動產由兄弟倆平分(不分年齡)。兄弟壹方死亡的,由代位繼承,死者的兒子平分,兄弟雙方死亡的,由孫子女平分。

唐代的繼承法也有壹些特點,比如無子戶的財產繼承。喪令規定,無子戶的財產由近親屬變賣,所得錢財用於喪葬事宜,其余歸女兒。如果妳沒有女兒,就送給妳的至親。如果妳連近親都沒有,那就交給政府管理吧。

如果死者生前有遺囑,並經政府核實,葬禮令將不適用。唐代的《主客體例》中也規定,商人在旅途中死亡,經查無親屬者,錢歸官府;如果有人來認領,如果發現是商家爸爸哥哥的兒子,就按號歸還。

宋朝:立法明確養子也有繼承權。中國的傳統觀念認為,生育的目的是為了延續香火,養兒防老。為了繼承祖業,收養子女防老,如果沒有親子,就要設置壹個虛構的親子——養子。因此,在宋代,對於養子如何收養以及養子的財產繼承權,在法律和民間習俗中都有比較完備的規定。

對於養子的收養,壹般僅限於在同壹家族的後代中選擇。宋代和唐代壹樣,壹般禁止異姓做養子。但是,三歲以下不同姓的孩子壹旦被合法收養,就必須隨養父姓。關於養子財產的繼承,宋初沿用了唐朝的規定,即養子的繼承權與親生兒子的完全相同。異姓的養子,因為是虛構的同姓血親,所以在現實中沒有繼承財產的資格。南宋在立法上解決了這個問題,明確了養子的權利和義務。不同姓氏的養子在財產上享有與父母子女同等的繼承權。

宋代首次出現遺囑公證制度,將前代的立遺囑人死亡後驗證改為立遺囑時,必須當面向官府陳述,由官府加蓋公章,遺囑才能生效。這將有助於預防和減少遺囑糾紛,類似於現代公證遺囑。此外,北宋天盛四年對遺囑繼承提出了新的規定,即遺囑繼承優先,以戶拒為前提的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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