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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民法典對所有權取得方式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對所有權取得方式的規定如下: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首先,獲得所有權有兩種主要方式:

(1)原始收購

1,搶占

先占權是指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動產所有權。

2.撿起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小心失去占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是指他人的遺失物被發現並占有的法律事實。

3.尋找埋藏的物體

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其他物中的動產。)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附件

查封是指不同權利人的財產合並形成不可分割的財產的壹種法律事實,包括查封、混合和處理。

5.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善意取得”或“即時取得”,是指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無權將該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或為他人設定其他財產權利。在取得所有權或者取得其他財產權利時,如果對方是善意的,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他將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如同處分人有權處分該財產壹樣。

(2)衍生工具收購

1,合同銷售

雙方民事主體達成協議,通過買賣、贈與等合同行為實現所有權轉移。

2.繼承遺產

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取得其合法的個人財產。

3.遺產

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公民、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取得遺贈財產。

二、所有權的特征:

(1)完整性。所有權是所有人普遍地、全面地支配其物的財產權。

(2)誠信。所有權是壹種具有無縫內容的財產權。

(3)彈性。當他人的物權設定在物上時,所有人享有的權力就受到了限制。

(4)永久性。不是說所有權永遠不會消滅,而是說當事人不能做這樣的保留,國家也不能。

第三,所有權的力量:

(壹)積極權力

我國法律列舉了所有權的四種典型的積極權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2)消極權力

所有權的消極力量是指所有者可以排除他人的不當幹涉。

(三)所有權和權力的分離

所有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思將所有權的權力分離出來,從而為他人設定限制性的財產權。他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四、國家所有制的主要特征:

國家所有權也是壹種所有權法律關系,具有所有權法律關系的壹般特征,但與其他所有制形式相比,國家所有權又有其自身的特點。這些特點體現在:

(壹)就所有制主體而言,國家所有制具有統壹性和唯壹性的特點。這意味著只有代表全體人民意誌和利益的國家才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所有權的統壹和唯壹主體。這是國家財產所有權最基本的特征。

(二)國家所有權客體的普遍性。這意味著任何財產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成為國家所有的對象。

(3)國家所有權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了私有制,國家還可以通過公權力取得所有權,如征收、國有化、沒收、征稅等。

(4)形式的特殊性。國家作為壹個抽象的實體,很難直接行使所有權。必須通過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投資的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壹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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