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問題。
問:加班費可以以最低工資為標準嗎?
答:部分地區還可以!但司法實踐中各地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差別很大,各地規定也不壹樣。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可以約定嗎?可以包括哪些具體的薪資結構?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裏包括績效和獎金嗎?諸如此類,由於各地標準不同,往往造成混亂和困惑。
國家法規: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壹般由地方規範規定。綜上,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進行約定。
地區法規:
案例壹: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將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加班工資。
地區:廣東、福建、浙江、湖南等地。
案例二: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但有效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那麽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地區:江蘇等地
情況三:沒有合同,沒有規章制度。
1.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地區:廣東等地。
2.以平均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地區:重慶、江蘇、陜西等地。
3.以不含福利待遇和非固定獎勵的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地區:上海。
4.以包括津貼和補貼在內的工資總額為計算基數。地區:黑龍江。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依據。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崗位工資”等。,加班工資應以全部工資之和計算,不能單獨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計算。
2.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所有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都屬於實際工資,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的解釋》中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
但需要註意的是,實際工資可以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加班工資、夥食補助、勞動保護補助等應扣除,不能納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的規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價格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5.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準。如何確定員工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單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單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對於計算基數,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參照用人單位規定的自身基本工資。
其計算方法是:
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日得到日工資,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得到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是指勞動者在加班時間內所得的計件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加班工資基數按照本人基本工資計算,即以月基本工資除以月平均工作時間得出小時工資標準,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計算。
因此,如何確定員工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準。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