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被繼承人有遺囑的,繼承以遺囑為準,比較麻煩。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下面我整理了再婚家庭財產繼承的法律。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1壹、再婚家庭財產如何繼承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否則按照法律規定繼承;
2、再婚對象作為夫妻財產* * *某人,首先享有夫妻財產* *的壹半;
3.剩下的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合法繼承的,其配偶(現)、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都是合法的第壹繼承人;
4.原則上,遺產應在同壹順序的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5.如對分配份額有異議,可邀請第三方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二、遺囑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在中國,有四種繼承方式: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承擔被繼承人生、養、葬的義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全部或部分財產轉移給扶養人。這種方法主要出現在老人沒有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遺產分配的順序。
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的繼承方式,在這四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大,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效力最小。
3.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是什麽?
繼承是圍繞立遺囑人的遺產進行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案例1:雙方子女糾紛
付女士與嚴先生於2009年結婚,雙方均復婚。而且兩人再婚前都有壹個成年的兒子。閆先生名下有兩套房產,其中壹套為婚前財產;另壹套是和付女士結婚後買的,記錄在嚴先生名下。
2011,付女士和嚴先生在旅遊途中遭遇車禍身亡。為了房產繼承,雙方子女產生糾紛,最後鬧上法庭。
案例二:後媽拿著遺囑和繼子打官司。
多年前,王女士和李先生再婚,組成了新的家庭。李先生和前妻育有兩個孩子。
婚後,為了改善居住環境,李先生和王女士買了壹套房子,登記在李先生名下。2010,李先生病逝。王女士壹直壹個人住在這套兩人共有的房子裏。後來因為房子的繼承問題,王女士和兩個繼子發生了爭執。
王女士認為,自己壹直在照顧生病的李先生,孩子也沒有照顧。早在2005年,李先生就立下遺囑,稱其去世後,房產及產權由王女士繼承。
為此,王女士將兩個繼子告上法庭。
案例三:父親去世後,女兒起訴繼母。
20多年前,張先生離婚後,女兒由前妻撫養。2002年,張先生和曾女士成為夫妻,組成了新的家庭。
2014年底,張先生去世後,張先生的女兒找到曾女士,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產:壹套房子、壹輛車和父親在銀行的十幾萬元存款。對於張先生女兒的要求,曾女士斷然拒絕,雙方發生爭執。張先生的女兒將曾女士告上法庭。
再婚家庭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當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發生沖突時,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囑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中,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以,在再婚家庭中,如果涉及到繼承,與普通家庭繼承的區別就在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相互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再婚的生父母與子女,再婚期間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可以互相繼承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協議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也就是說,再婚家庭中夫妻壹方死亡後,需要分兩種情況來分析。第壹,再婚前的個人財產可以認定為個人遺產,由被繼承人的再婚配偶、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和被繼承人所扶養的繼子女繼承。第二,再婚後夫妻財產相同,應先分割再婚配偶的份額,其余部分確定為被繼承人的可繼承遺產,再由有繼承權的人分割。
根據繼承法,再婚家庭的親生子女和再婚家庭的繼子女的繼承權,分兩種處理。
壹是繼子女與被繼承人有撫養關系的,其在繼承中的地位與親生子女相同,享有平等的遺產分割權。
第二,如果繼子女不與再婚父母生活在壹起,他們之間不存在撫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繼子女與親生子女的繼承地位不同,不能享有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權利。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法》3《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六條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
第壹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和繼承順序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壹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代位繼承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壹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公婆、公婆的主要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第壹百三十條遺產分配原則: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應當繼承同等份額的遺產。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壹百三十壹條【全權繼承的權利】全權繼承的權利,可以授予繼承人以外的扶養人,或者扶養人多於繼承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