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管理區的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依法、科學、文明管理。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容貌和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水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容貌和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的意識,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享有整潔、優美、生態、宜居的城鄉環境,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的行為;有維護市容整潔、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維護城鄉環境衛生的義務,尊重市容和城鄉環境衛生專業經營者的勞動。
市容環境衛生、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舉報處理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及時處理舉報事項。第八條倡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維護城市容貌和城鄉環境衛生自律公約,動員村(居)民參與環境衛生管理,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城市容貌和城鄉環境衛生提供技術和資金支持,開展誌願服務和公益活動。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並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周邊區域。
城市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綠地和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單位;
(二)交通、電力、通信、郵政、道路照明、供氣、供熱、供水、排水等公共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車站、港口、碼頭、公交車站、停車場、公園、商場(店)、賓館、飯店、集貿市場、旅遊景點、文化、宗教、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業主負責;
(四)街道、居民區、城中村,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清掃保潔和環衛壹體化作業,由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五)跨城市的公路、鐵路及其兩側所劃定的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及周邊範圍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水塘等水域由經營管理單位界定;
(七)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未交付的土地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八)項目及其相關範圍的拆遷由拆遷征收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十)各類攤點,由從業人員負責;
(十壹)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者負責;政府投資的,由主管部門負責。
除前款規定的區域外,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的所有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