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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可以認定工傷嗎?

案中,朱某與李系某石化公司同事,* * *租住在房山某小區。2006年下半年的壹天,因為和丈夫發生爭執,氣憤的朱某打開液化氣罐企圖自殺,女兒緊急呼救。鄰居張聞訊破門而入,獲救。由於液化氣爆燃,張被燒傷。張被及時送往當地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治,他的背部燒傷面積達到60%。事後,張聽同事說,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於是,張某要求其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以其行為與單位無關為由拒絕申請。張某以搶險救災為由向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行政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其行為為工傷。單位不服該結論,故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張某下屬單位仍不服,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

在人民法院審理該案過程中,張公司主張《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搶險救災期間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應當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張某因朱某打開液化氣閥門自殺而受傷,純屬個人行為所致,不存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形。另外,張某的住處不是公司安排的員工宿舍,其受傷也不在工作場所。因此,區勞動部門的認定不符合《工傷認定法》的規定,應予撤銷。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公安部門的鑒定報告證明張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其行為無疑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具有排他性。沒有理由要求只有在單位內部發生的事情才是公眾的利益。為了避免個人行為帶來的災難,也是維護公眾利益的壹種表現。朱打開液化氣自殺,導致室外樓道到處都是刺鼻的液化氣味,公眾利益危在旦夕。張某的行為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故張某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該規定對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等條件沒有限制,電子公司給出的不在工作場所的理由也於法無據。

法院認為,張的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事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作出維持勞動部門工傷性質認定的裁定。

個案分析

處理本案的關鍵在於對張見義勇為行為的認識,這也是本案各方爭議的焦點。如果做好事的行為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外,不是因為工作原因而做的,還能被我國法律認可嗎?在此,我們僅以本案為例,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性質進行法律分析:

見義勇為體現了我們大力提倡和鼓勵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國的相關法律也是認可和鼓勵這種行為的。如果職工為了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地點,並且是因工作原因所為,那麽該行為就是典型的工傷情形,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認定為工傷。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還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出現這種情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該條規定,這不同於典型的工傷。它是國家法律為了實現其價值導向功能而強制承認行為性質的結果。之所以將這種情況視為工傷,是為了體現國家鼓勵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讓見義勇為者流血不流淚。該規定並未對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做出特殊要求。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的精神,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可以認可。也就是說,如果張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是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無論該行為出於何種原因,其行為都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現在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麽樣的行為是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綜合評估行為的方方面面,比如行為可能帶來的影響和後果。本案中,雖然危險是由朱某企圖打開液化氣閥門自殺造成的,但這是朱某的個人行為造成的。但是,從危險的後果來看,這種危險會導致不特定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失,即公共利益陷入了危險之中,公共利益不具有排他性。沒有理由要求只有單位內部發生的事情才是公共利益。個人行為造成的災難影響的廣度也是公眾利益的體現。因此,張的見義勇為行為挽救了這壹危險後果的發生,也就是說,張的行為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民法院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行為發生的客觀環境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對行為的性質進行評估,並結合《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認定。他們的判決和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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