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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行為是在什麽狀態下?

法律主觀性:

案例:男孩“見義勇為”,重傷男子。2015年3月23日下午1,小果和幾個同伴從都江堰乘坐班車,壹個20歲左右的女子坐在小果斜對面。中途,壹名30多歲的男子坐在女子旁邊,此後壹直摸她。“可能是出於安全考慮,女子壹直不敢反抗,以至於車上乘客誤以為是朋友。”小果說,除了在車裏騷擾這名女子,這名男子甚至試圖在到達服務站休息時和這名女子壹起去廁所。小果說,下午6點左右,班車到達瀘州客運中心,女子下車想離開。她去客運站上下車打車時,很快被那名男子追上,不讓她走。小果和他的同伴上前詢問,當該女子看到有人幫助她時,她大膽地說她不認識那個人,希望得到小果等人的幫助。小果說,在收到這名女子的求救信號後,他和壹名同事上前阻止了這名男子。該男子和小果發生了言語沖突,該女子迅速離開了現場。隨後雙方發生打鬥,男子身受重傷暈倒在地。當小果看到那個人不省人事時,他撥打了現場的急救電話。小果表示,該男子最終被評定為二級重傷,構成七級傷殘。2015年8月4日,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龍馬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郭剛故意傷害罪。法院認為,本案的發生雖系被害人行為不當所致,但被告人郭剛作為職業運動員,選擇“以暴制暴”的方式,對他人造成了嚴重傷害,也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法律後果,是不可取的。希望郭剛牢記這個教訓,在以後的工作生活中學會冷靜處理事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決問題。綜合被告人郭剛犯罪的性質、情節及認罪態度,法院認定郭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年。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作出判決,判決郭剛支付男方賠償金157173.76元;同行的另壹人支付男子賠償金67186.88元。律師說法:提倡見義勇為更重要的是“見義勇為”。從現有證據來看,龍馬潭區法院的判決無可厚非,是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法律結果。現有證據顯示,小果制止了男子的違法行為,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護並離開,因此小果的行為在法律上幾乎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此外,小果的行為造成該男子二級重傷,法院的判決應該經得起法律的推敲。假設小果的陳述屬實,如果女方真的能出面還原當天的客觀情況,如實陳述當天發生的事情,是否向小果等人求助;特別是,小果有壹個勇敢的行為。從法律上可以認為,小果的行為是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不構成犯罪。見義勇為是每壹個公民的基本社會責任,應當“見義勇為”。比如,如果車輛已經行駛到西南商貿城繁華地段,小果等人應考慮報警或向車站安檢人員求助,不應考慮直接“出手”;或者在幫助時保留必要的視頻資料,千萬不要超過必要的限度,這樣既保護了受害女子,也避免了“不明不白”的情況。做好工作的法律特征如下:1。做好事的主體是沒有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主體。2.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是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鬥爭的行為。做好本職工作的構成要件:壹是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第二,它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三是實施了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3條

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自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4條

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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