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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減刑制度

中外減刑制度比較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壹套行刑制度。有些國家雖然沒有“減刑”這個名詞,但是有本質上類似於我國減刑制度的執行制度。國外壹些國家的行刑制度分為刑事政策減刑(即以鼓勵服刑人員積極行善、積極改造為目的的減刑)和赦免或赦免減刑(即減刑不是以鼓勵服刑人員積極改造為目的,而只是國家在重大慶典或重要日期舉國歡慶或哀悼的機會)。[4]我國的減刑制度與國外具有可比性,所以中外減刑制度的比較主要在刑事政策的減刑方面。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減刑制度在國外也叫好時光制度,或者說善行減免制度。所謂“好時光制度”,是指鼓勵被改造的服刑人員縮短服刑時間,促使其向好的制度。

1對減刑實質條件的比較

我國相對減刑的必備條件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絕對減刑的必備條件是“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並細化為幾個切實可行的比較標準。適用減刑要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確定罪犯的表現是否符合減刑的實質條件。雖然國外減刑制度的實質條件主要是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積極改造,但由於國家制度、社會地位、法律觀念的差異,也有所不同。比如美國好的計時系統,要求“性能不差可以縮短換相周期”;英國的減刑制度要求“特別勤勉,行為良好”;加拿大監獄法要求“行為規範,盡職盡責”。[6]可見,我國適用減刑制度的實體條件與國外並無實質性區別,只是背後的刑罰理念不同,而且從嚴格程度上講,我國減刑的適用條件相對嚴格。

2 .關於撤銷減刑制度

減刑制度適用後,對於減刑是否可以撤銷,或者罪犯是否表現惡劣或者違規甚至犯罪,各國的規定並不統壹。我國沒有規定減刑制度是否可以撤銷。在實踐中,我們壹般認為它是不可撤銷的。對於國外壹些國家,認為減刑制度可以因為事後的壹些不良表現而撤銷。例如,美國“監獄和囚犯法案”部分

第4165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犯罪,或者違反監獄規章制度的,將失去其取得良好表現的全部或者部分時間”;根據加拿大法律,犯人壹入獄就可以獲得1/4的減刑。只有他在監獄裏又犯新罪,他的減刑才會被沒收,其他情況不會被沒收。減刑被沒收的罪犯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申請恢復被沒收的減刑;根據意大利相關法律,罪犯在減刑後服刑期間犯有非過失重罪的,應當撤銷減刑。這些國家都明確規定了基於壹定原因可以撤銷減刑,有利於約束罪犯減刑後保持良好的改造績效,防止罪犯在剩余刑期不長、沒有減刑可能的情況下懈怠,避免出現“大錯不斷、小錯不斷”的情況,也有利於防止投機取巧變相悔罪減刑。

3減刑的決策機關

減刑決定權的歸屬因刑罰目的價值觀、減刑本質、刑罰執行現狀和刑罰效率要求的不同而不同。我國減刑決定權由法院根據執行機關提交的減刑建議書行使,這與我國刑事理論和實踐中長期以來減刑決定權屬於司法權的觀點密切相關。雖然國外有些國家也是由法院行使減刑決定權,但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是由刑罰執行機關行使的。比如在美國,減刑的決定權在壹些州是由行政機關的假釋委員會行使的;英國是內政大臣或內政大臣授權的典獄長行使減刑決定權;中國臺灣省的減刑是由監察委員會決定,然後報司法部審批備案。由刑罰執行機關行使減刑決定權的好處是,刑罰執行機關是了解和熟悉罪犯悔罪表現的機關,可以更準確地作出減刑決定。同時也可以避免不知道罪犯改造的法院只審理罪犯減刑造成的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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