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們國家的傳統美德,是壹種值得尊重的精神。所以寫作的時候,很多人會寫關於見義勇為的議論文。這裏有壹些關於勇敢的論點。
論點1最近網上的壹個視頻引起了我的註意。講述了壹個溫州男子將自行車扔向壹輛疾馳的摩托車,攔截歹徒,將搶來的包還給受害人,然後帶著自己變形的自行車默默離開的故事。這本來應該是壹件值得稱道的事情,但隨後又出現了“被打傷的劫匪也要負刑事責任”的質疑聲音,讓我有點疑惑。這對勇敢的人來說是壹個多麽大的打擊,他們不顧自己的生命幫助受害者找到他們的包。這樣的無名英雄,大家不應該表揚嗎?請不要讓勇敢成為回憶!(從現實生活中的事件入手更自然。)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冷漠,見義勇為的事情越來越少。比如公交車上扒手多,如果乘客抱著“多壹事不如少壹事”的心態,只會讓扒手更加猖狂,下次可能就輪到妳了。如果大家都這樣,這個社會的惡勢力就會越來越強大。這將是多麽可怕的事情啊!幸運的是,越來越多的人已經意識到了這壹點。舉個例子,壹對父子像普通人壹樣,白天上班,但在業余時間,他們會幫警察接扒手,抓偷車賊。如果社會上這樣的人越來越多,我相信我們的社會治安會變得更好,小偷也會有所顧忌,不會那麽肆無忌憚。
我覺得有勇氣的事情越來越少有兩個原因。壹個是人與人之間的冷漠。我覺得管好自己的事總比偷我錢包強!但另外壹點,我覺得是主要原因,就是想管卻不敢管。比如,售票員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偷乘客的錢包,不可能直接把人找出來。他最多只會喊壹句“乘客請保管好自己的包!”要提醒受害人,原因是他每天都在這條線上跑,怕小偷報復。這是人之常情,我們應該理解他。但是他身邊的人多了,能不能提醒壹下受害人。我覺得如果我們從自己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看到被偷的小錢包就暗示受害者,而不是無視,相信我們的社會會變得更加溫暖!
希望更多像溫州砸車勇士這樣的人出現,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與惡勢力作鬥爭,不要讓見義勇為成為回憶!
論點二在當今時代,有壹個詞是規範我們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這個詞賦予我們應有的權利。這個詞規定了我們的權利,是的,它是法律。因為法律,人們知道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因為法律,人們敢於阻止不遵守法律的事情,法律允許那些勇敢的人去做。
曾幾何時,“幫不幫”的問題困擾著人們。就因為壹個年輕人看到壹個老太太暈倒在地上,就把她送到了醫院,但是老太太醒來後,卻壹口咬定是年輕人打了她,要求他賠償。這件事爆發後,人們在路上遇到暈倒的人,都懷疑自己是不是“碰瓷”了,於是繞道而行,把地上的人獨自留下。壹些“碰瓷”的人也借此機會興風作浪。當他們看到壹輛車開過來時,他們什麽也沒說就倒在了地上。正當材料中楊先生好心勸阻老人不要在小區電梯內吸煙時,誰知兩人發生爭執,老人情緒激動,突發心臟病去世。老人去世後,其家人訴至法院,要求楊先生賠償。
但是法律是公平的,不會讓好人受委屈。當小品《幫還是不幫》在春晚上映時,人們的心靈受到了震撼。於是當另壹個“幫還是不幫”的事件發生時,涉事青年懂得用法律的力量維護自己的利益,體會到了勇氣。人們再也不怕被“碰瓷”拿起自己的道德,敢作敢為。材料上不是這樣。老人家屬不服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後作出“撤銷壹審判決,駁回家屬訴訟請求”的判決,認為楊先生屬於正當勸告,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說明法律是保護公民權利的,是允許見義勇為者大膽行動的。
如果這個時代沒有法律,見義勇為的人將不復存在,道德氛圍將日益腐敗。報紙和新聞經常顯示,當壹家公司生產食品時,它添加了不該添加的東西,壹家企業的老板拖欠工人的工資,以及校園暴力...如果沒有法律,那些手無寸鐵的人只能忍氣吞聲,沒有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回報;如果沒有法律,誰敢說真話;如果沒有法律,誰來維護道德和良好的風氣?法律讓有勇氣的人敢於行動,讓他們醒悟,讓人們不再對自己的良心感到壓抑,讓人們有信心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
政治書上有壹句話:法律要求的,我們必須去做;我們永遠不會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法律賦予我們權利,我們有責任正確使用,勇於擔當,維護社會秩序。法律讓有勇氣的人敢做。
論據三:世界上有善有惡,有美有醜。我最佩服的是什麽?我最佩服的是勇敢。什麽是勇敢?顧名思義:“見”就是看見;“義”就是正義;“勇氣”就是勇氣;“做”就是演,演。勇敢就是看到什麽是正義,就勇敢去做。
勇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自古以來就有“路坎坷時相濡以沫”的俠義情懷,有“舍己為人,救亡圖存”的無私精神。勇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勇敢”二字撐起了中華美德的天空。
見義勇為的英雄事跡總是不絕於耳。只要發生這種事情,各大報紙和網站都會大力宣傳。這種反映社會正義壹面的方式是對的,但我們總能從這些報道中看出壹些誤區。我個人認為初中生勇敢救同伴溺水的報道不應該被表揚。這些孩子在救人的那壹刻,當然沒有想太多。他們只是覺得不能看著自己的玩伴被水吞噬。他們肯定沒有考慮到如果自己出了事父母會有多心痛,自己的行為會被別人怎麽評價等等。
我欽佩勇敢。但作為普通公民,我們應該在保護好自己的基礎上,配合警方打擊犯罪。但是我們沒有執法權,因為法律沒有賦予我們執法權,所以我們沒有相應的義務。
勇敢沒有錯,但前提應該是保護好自己的安全。消防員在救人的同時懂得保護自己,因為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怎麽救別人?就像今天,我看到新聞,壹個23歲的“勇敢”小夥為了救同伴,在潛水中犧牲了。這種以命換命的救援有什麽意義?
我們從小就聽過壹個故事:司馬光砸罐子。司馬光救小夥伴的方法是砸罐子,水跑完了小夥伴得救了。前不久,在西湖救人的學生馮九江,面對有人跳湖的緊急情況,鎮定自若,足智多謀,尤其是在施救前撥打了110和120,非常理性。
所以,救人要講究方法和智慧,逞強就是讓自己變得勇敢。面對突發情況,要理性施救,勇於擔當,明智行事。
如果社會的惡由手無寸鐵的公民來維護,法律和執法機關就沒有任何意義了!見義勇為應該是壹種風氣,是壹種美好的道德要求,提倡它無可非議。但前提還是要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