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後,可以按照既定的章程享受壹定的權益,也需要承擔壹定的義務。那麽根據公司法公司是什麽時候成立的呢?根據現實生活中相關數據的現實,公司成立後,存在公司股東濫用法人資格的現象。這時候他們怎麽能得到解脫呢?
1.根據公司法公司是什麽時候成立的?
《公司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設立行為生效,公司法人資格成立的法律行為。經法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成立,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可以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公司營業執照是設立公司的法律文件,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成為壹個擁有獨立權利和責任的法人。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主要登記事項的登記具有法律效力,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二、司法實踐中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的主要表現
(1)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甚至達不到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公司資本是公司正常運轉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人格獨立的重要條件之壹。可以認為投資者以公司的形式組織經營,卻沒有足夠的資本,是利用公司制度來逃避股東的個人責任。現代公司法規定了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如果壹個資本不足的公司從事高風險的商業經營,實際上是將損失的風險轉嫁給了公司的債權人。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較為常見。資本不足的表現形式有虛假驗資、先驗資後抽逃、虛假驗資等。例如,在壹起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的審理中,被告某有限公司由某工會出資,但出資不足。最後,判令工會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及其股東的人格混亂。
公司與股東人格的混淆是公司喪失獨立人格的集中表現。這種情況多發生在規模較小的公司和母子公司。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者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財產和業務混淆,是對分離原則的嚴重背離。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人格混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和股東的矛盾。比如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擅自抽逃出資,股東與公司財產或賬目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股東擅自將公司財產用於個人目的,這實際上是對財產層級分離原則的背離。
2.公司的經營行為和股東的經營行為混為壹談。也就是說,股東不通過合法手段行使權利,而是任意幹預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使公司失去經營自主權,這實質上是在業務層面上背離了分立原則。由於財產和管理的混亂,公司和股東的人格混亂,公司被視為股東的另壹個自我或工具,容易使交易對方處於不公平的地位,並可能導致其權利的失效。這種情況多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例如,在壹起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中,被告公司會計承認另壹家公司與被告是兩個品牌,壹個團隊,財產由兩家公司隨意分配使用。同時,會計出具了兩家公司的財務賬本。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兩家公司不存在母子公司關系。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定hotchpot兩家公司濫用法人人格,追加另壹家公司為* * *共同被告,判令兩家公司償還原告債務。
(三)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合同義務或者其他債務。
股東以公司的形式從事經營活動,在公平誠信的前提下嚴格遵守分立原則,可以享有有限責任的特權,分散經營風險。壹些公司負債累累。為了轉移自己的財產逃避債務,他們以自己的財產設立新的公司或其他企業法人,將經營收入轉移到新的公司或企業名下,使原公司成為處理債權人債權的空殼。顯然,公司的獨立人格已經被濫用,成為股東逃避合同義務的工具。這種現象在審判實踐中相當普遍,但由於新公司成立時往往由自然人出資,法院無法掌握其內部資產轉移的證據,無法判令新公司承擔責任,這是壹種比較急躁的現象。如果任其發展,會嚴重破壞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筆者建議法院可以考察公司資產運營的司法解釋,以有效解決這壹問題。
(4)利用公司人格逃避法律義務。
公司法中有強制性條款,對股東和公司賦予強制性義務,股東和公司要承擔做或不做的義務。但是,控股股東利用公司的公司人格,人為地改變公司法強制性規範的適用,達到規避法律義務的目的,從而導致法律規範的初衷落空。
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合格,發給營業執照,公司同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民事主體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需要了解壹些司法知識,從而識別公司股東是否存在濫用獨立法人地位等違法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