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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的評標方法有哪些?

在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律師可以受發包人委托參與評標,並就合同的簽訂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在投標過程中,投標人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註意規避法律風險。評標通常采用兩種評標方法:最低價中標法和綜合評估法。

第壹,最低出價。

最低價中標是我國最常用的評標方法之壹。適合最低價中標的項目是技術成熟,對投標人專業能力無特殊要求的項目。因此,在判定最低價格時,可以根據客觀標準進行評估,選擇合理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但在實踐中,由於這些項目的技術門檻低,競爭激烈,投標人往往以低於實際成本的價格投標,或者極度壓縮利潤空間,而這種報價壹旦通過審查並中標,就可能在後續的合同履行中引發諸多糾紛。承包商為了中標,往往采取低價策略,通過工程簽證改變造價來索要高額差價。然而,在日益成熟的建築市場和法律框架下,這壹戰略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如果招標人采用這種種中標方式,可能會失去專業水平高但報價高的施工企業,給後續項目帶來壹定困難。

二、綜合評分法。

綜合評分法主要考慮投標人的報價和方案是否合理,並兼顧成本等關鍵因素。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確定最佳中標人。有些項目由於種種原因,無法提出具體的技術方案或工程圖紙,只能先確定功能和目標。投標人應在投標書中提出滿足招標人需要的設計方案、技術標準和估算工程量。

報價只是綜合評分法考慮的因素之壹,綜合評分法還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1,設計方案和技術標準需要量化後才能實施。如果投標人能夠通過具體的設計和策劃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解決方案,將被視為良好響應,得分將得到提高。

2.技術能力、安全措施、質量控制、人員組成和工期等基本保證需要進壹步調查和評估。

與最低價中標法相比,綜合評分法更合理、更科學,但同時也具有很強的主觀性。采用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委員會的專家要求具有較高的素質和專業能力,同時應保證其廉潔性,不會利用評標進行尋租。

第三,要註意不平衡報價的問題。所謂不平衡報價,是指在建設項目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對部分項目的單價和工程量進行必要的調整,以實現中標後合同利益的最大化。這是具有豐富建築工程專業經驗的投標人進行必要調整的結果。這種方法本身並不違法。但是,招標人和投標人都需要明確,如果不平衡報價在招標開始後進行調整,其法律效力在實踐中是不確定的,存在壹定的風險。

四、清單報價的審核方法。

建設單位在進行投標報價時,為了中標,使企業盈利,在編制標書時使用了很多技巧,其中清單報價中也有很多。這些技術的應用雖然沒有改變整體報價,但對施工單位非常不利,應及時發現,使其正確。最突出的是不平衡報價法的使用。

1.為了提前回收資金,節省貸款利息。能先結算工程價款的項目(如土方、基礎工程)單價要報高。但後期項目單價要適當低報。好像總報價沒變。如果建設單位的資金也來自貸款,這種報價方式無形中增加了業主的貸款利息和工程總造價。如果這部分工程量大,投標人不做調整,不允許中標。

2.未來可能外包的項目報價較低,其他項目報價較高。比如大學籃球場、排球場招標過程中,有施工單位發現圍網工程要外包,報價時價格很低。被發現後,統壹價格,讓所有投標人公平競爭。

3.人工費單價較高,計劃業主用施工中的工時計算人工費。審核後要按照政府文件規定的價格執行。

在設備清單中,不僅要報價,還要註明型號、產地、生產廠家。便於比價和施工監理。防止使用劣質設備。

5.根據不同項目,對嚴重影響工程造價的投標報價要堅決予以糾正。

五、對於低於成本價的投標報價,相關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投標報價明顯低於成本的,其投標應當被否決。而低於工程標底訂立的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這主要是因為低於成本價的投標行為是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侵害了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應予禁止。但由於每個企業的成本控制方式不同,承擔同壹項目的成本也不同,成本控制方式很大程度上屬於企業的商業秘密,很難要求企業公開;此外,評標委員會是否足夠專業,能在短時間內確定投標價格是否低於成本,也是壹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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