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行政復議、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或者事業單位、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以及其他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其行政執法人員和下級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機構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機構和組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程序合法、有錯必糾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中的重大問題,並將行政執法監督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行政執法監督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壹)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和計劃;
(二)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四)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的執法爭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司法行政部門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第二章監督內容和措施第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四)行政執法主體是否不履行或者緩慢履行法定職責;
(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律審查;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逐步通過信息化手段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信息納入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第十壹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每年12、10前,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當年的行政執法情況。第十二條實行全過程行政執法記錄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照片、錄音錄像等有效方式記錄行政執法活動的全過程。
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應當按照規定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實行集中統壹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第十三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對下列事項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經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
(壹)涉及公眾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行政執法決定需要通過聽證程序作出的;
(四)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法制機構進行審計的。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機構審核,或者經法制機構審核後認為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不得作出該決定。第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資質、信譽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機關獎懲和任免幹部的重要依據。第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監督範圍內的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公示其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權限、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