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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八種情形

過錯責任推定有8種情況,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因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使患者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動物園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推定動物園有過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過錯;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造成人的損害,推定堆放人有過錯;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地下建築(包括窨井)對人造成損害的,推定施工方有過錯;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民法典》第1199條(1年10月實施));

2.2.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b)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病歷;偽造、篡改或銷毀病歷(《民法》第1222條);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推定動物園有過錯(《民法典》第1245條);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過錯(註: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53條);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者有過錯(《民法典》第1255條);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民法典》第1257條);

7.地下建築(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方有過錯(《民法典》第1258條);

8.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2條)。

* * *相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 *相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以上* * *人共同實施,具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且對他人造成損害後無法確定是誰實施的行為。* * *同樣的危險行為有以下四個特征:

(1)行為是由數人實施的;

(2)行為的性質是危險的,這種危險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可能性。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造成他人損害的故意。幾個人中,既沒有* * *故意,也沒有個人故意,但有* * *的過失。客觀上,數人實施的行為具有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可能性,行為沒有特定的方向,即不存在人為的侵害方向。

(3)這種* * *與危險行為和損害事實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4)損害結果不是由所有的危險行為人造成的,但無法確定誰是行為人。

在* * *對有危險行為人的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 * *和危險行為人均有過失,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受害人無法說出是誰造成的損害,無法證明加害人的主觀性。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出發,推定* * *和危險行為人具有相同的過錯。在具有危險行為的* *中,先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是相等的,過錯也是相等的,具有危險行為的* *的責任不可侵犯。所以在* * *同行的責任劃分上,壹般應該是平均分擔,即各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同等份額的責任,在平等的基礎上承擔連帶責任。* * *同壹危險行為的行為人認為自己無罪,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能證明,就不是* * *同樣危險行為,而是壹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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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22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1248條

動物園內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園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管理義務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壹百二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1255條堆積物倒塌、滾動或者滑動,造成他人損害,堆積物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建造者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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