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1.從英美的日常政治生活來看,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和美國的總統* * *制是什麽樣的?2.從美國大選看美國兩黨制?

1.從英美的日常政治生活來看,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和美國的總統* * *制是什麽樣的?2.從美國大選看美國兩黨制?

17世紀初的英國,斯圖亞特王朝開始統治,詹姆斯壹世國王主張君主神權,權力無限。在1609年對英國議會的演講中,他聲稱“國王應該被稱為神,因為他們行使的權力類似於地球上神的權力...他們導致或廢除他們的主題,並有權促進或被推翻,生存或死亡,所有科目和在所有情況下。這是赤裸裸的君主專制觀念,與憲政精神背道而馳。

1640年,英國爆發革命。經過漫長的內戰、國王查理壹世的處決、克倫威爾的獨裁和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最終導致了1688年的政變(又稱光榮革命),這是壹場以資產階級和貴族妥協為特征的資產階級革命。在政治制度上,開始實行君主立憲制和不成文的憲政制度。1689年國會通過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創造了這壹政治制度。前者法律規定,未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停止法律的實施,不得征稅,不得在和平時期維持和招募軍隊等等。後壹種法律規定英國王位由新教王室後裔繼承,排除了天主教徒繼承王位的可能,等等。這些法律的主要精神是放棄羅馬天主教支持的君主專制,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的權力必須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18-19世紀,英國還形成了議會至上(議會主權)、議會民主、內閣制、兩院制、兩黨制、選舉、司法改革等重要的政治或憲政制度。在20世紀,這些制度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包括英國在1972年加入歐盟。

英國憲法的第壹個體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不成文的憲法制度

這個系統的意義和它在英國出現的原因已經在上面討論過了。有憲政主義者指出,不成文憲法制度的主要法律缺陷是:成文憲法沒有對權力濫用的限制;法院難以通過議會立法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侵犯;對於具有重大憲法意義的立法,沒有特別的程序。比如1972,英國議會通過《歐洲法》和通過《道路交通法》或其他國內法,采用基本相同的程序;成文憲法的缺失對憲法起源的影響,等等。“簡而言之,英國沒有成文憲法意味著其憲法更依賴於政治和民主原則,而不是法律規則和保護。”當然,也有憲法學者認為,英國的不成文憲法具有靈活性的特點。但客觀事實是,當代世界各國采用不成文憲法的情況並不多見。

(2)君主立憲

和成文憲法制度壹樣,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在現代英國,君主和女王是世襲的國家元首。但實際上君主並無實權,或者說是“統而不朽”。政府事務由首相和大臣以君主的名義執行,但只對議會負責。君主的任務大多是禮儀性的。個別君主也可能對國家事務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因為根據憲法慣例,首相應該向君主匯報內閣會議上討論的結論。

(3)議會的兩院制

18世紀,英國對原有的兩院制進行改革,使之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兩院制,同時形成了兩黨制和議會至上(或議會主權)原則。根據憲法傳統和相關立法,議會形式上由君主、上院(或上議院)和下院(或眾議院)組成,但並不意味著三者分別制定法律。君主只是壹個名義,上議院的權力逐漸減少。真正掌握議會立法權的是下議院。上議院由貴族組成,下議院議員由選舉產生。下議院的主要職權集中在立法、監督政府和監督國家財政三個方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實行兩院制,英國的兩院制可以說是近代最早出現的。然而,兩院制的產生、組成、職能和權力及其與政黨和政府的關系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特點。

議會至高無上(議會至上)

在英國,這種制度或原則的歷史淵源是17世紀英國革命前期,以下院為資產階級的主要陣地。下議院與王權之間存在著激烈的鬥爭,在鬥爭的過程中,下議院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議會至上是指議會(實際上是指下議院)擁有無限的權力制定任何法律或修改已經制定的法律,其他任何機關或法院都無權否決。“德?德·洛姆有壹句名言經常被人引用。他說,除了把男人變成女人,女人變成男人,議會什麽都能做。”(3)此後,這壹制度或原則不斷受到質疑,被認為是虛構的。壹個明顯的例子是,1972年英國通過歐共體法成為歐共體(後稱歐盟)成員後,歐共體法與英國“議會至上”在法律上出現了矛盾。因為歐洲的法律“直接適用”於成員國所有國家的公民,而且比成員國的法律“優先適用”。

(5)內閣制度

議會至上被認為是虛構的原因之壹是,“議會至上”的倡導者忽視了議會與議會中政黨的密切關系。根據英國的政治體制,政府由執政黨或議會中的多數黨組成,以執政黨領袖為首相,政府中的大臣為該黨成員,首相和重要大臣為政府核心。就議會與行政部門的關系而言,英國實行內閣制(或議會制)。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說的內閣制或議會制並不是指議會或內閣機關的存在,而是指不同於總統制的政治制度,即政府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因此,這種政府也可以稱為“責任政府”。但實際上,執政黨控制著議會和政府。當然,如果大多數議員不信任以總理為首的政府,後者應該下臺,或者政府可以解散議會,舉行新的大選。

(6)兩黨制

上面提到的內閣制與政黨制是分不開的。政黨制度有不同的形式。18世紀的英國,形成了兩黨制,即輝格黨和保守黨,後來輝格黨演變為自由黨。壹戰後,工黨逐漸取代自由黨,成為英國兩大政黨之壹。迄今為止,保守黨和工黨輪流執政。英國的兩黨制對美國影響很大。

(7)法治

在壹些英國憲政主義者看來,現代法治的意義應該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第壹,法律和秩序優於無政府主義、戰爭和不斷的沖突,因此法治與西方社會的基本民主理念是壹致的。第二,法治體現了政府必須依法辦事的法律原則;第三,法治是指政治觀點的總和,即具體的法律規則應該由實體和程序構成。④

英國是壹個單壹制國家,而不是聯邦制國家。然而,單壹制並不是英國首創的,它在壹些歐洲大陸國家早已確立。英國由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組成。但在1688“光榮革命”之前,英國就已經建立了縣級地方機構。直到19年底才通過《地方政府法》,為改革建立現代地方政府制度奠定了基礎,之後不斷改革。

第二,美國

美國在1776年獨立前是英國在北美的十三個殖民地。1776年7月4日,由各殖民地代表組成的大陸會議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獨立宣言》。是美國乃至西方國家歷史上重要的政治文件,主要由後來擔任美國第三任總統的律師、政治家托馬斯·傑斐遜(1743 ~ 1826)撰寫。

宣言基於古典自然法的壹些基本理念,即自然人權、社會契約和人民推翻暴政的權利,列舉了英國對這些殖民地暴政的種種現象,最終莊嚴宣告這些殖民地獨立,組成美利堅合眾國,從而標誌著世界上第壹個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的誕生。17世紀荷蘭革命勝利後建立的國家,雖然叫共和國,但實際上是壹個半君主制的共和國。英國革命的結果是君主立憲制。當時整個歐洲大陸還是封建帝制占主導地位。所以美國的獨立,* * *共和國的建立,對歐洲大陸正在瓦解的封建統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獨立戰爭前後,13個州中的11個州開始制定自己的憲法。1776年3月,弗吉尼亞制憲會議首次通過憲法,其中包括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權利法案。其他州也根據弗吉尼亞憲法制定了自己的憲法。這些州憲法是西方世界第壹部成文憲法。從1776開始,十三個州的代表開始制定邦聯條例,直到1781,條例才被十三個州通過。從某種意義上說,該條例是聯邦憲法生效前美國從1781到1789的準基本法。條例規定,“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第二條)“加入這個鞏固的友好的聯盟”(第三條)。當時的美利堅合眾國只是壹個“邦聯”,由十三個州組成的松散聯盟,全國沒有壹個統壹的、強有力的中央政府。

1787年5月,費城召開制憲會議,55名代表(31名律師)出席制定聯邦憲法。同年9月17日,39名代表簽署了憲法草案,並提交各州批準。直到1789年3月4日,第壹屆國會召開,憲法才正式生效。圍繞憲法草案的批準,各州進行了廣泛而激烈的辯論。a .漢密爾頓、j .傑伊和j .麥迪遜在報刊上發表了壹系列文章,積極鼓吹這壹草案,被稱為聯邦主義者。這些文章後來被編入《聯邦黨人文集》(5),成為了解憲法起草者意圖的權威資料。在以傑斐遜等人為代表的民主黨人的要求下,也是許多州在批準草案時提出的條件之壹,第壹屆國會通過了1-10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於1791生效,壹般稱為美國的權利法案。

美國現行憲法於1787年由制憲會議制定,1789年經相關州批準後生效。本文包括壹個簡短的序言,共分七篇,分別闡述了聯邦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州際關系、憲法修正案、最高法和憲法批準。迄今為止,已有26項修正案。

如上所述,美國是世界上第壹個資本主義民主共和國,其聯邦憲法是世界上第壹部國家成文憲法。這部憲法的通過還帶來了其他壹些重要的憲法制度和原則,包括聯邦與州的三權分立、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的原則、不同於內閣制的總統制、成文憲法中的權利法案、美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即違憲審查制度和文官控制軍隊。這些都對18世紀以來西方國家的憲政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除了上面提到的* * *和國家,美國憲法首先實行的制度大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壹)成文憲法制度

成文憲法制度是指壹個國家有單獨的成文憲法文件,稱為憲法(或其他類似名稱),其法律效力高於該國所有其他法律。美國現行憲法已有200多年的歷史,但通過憲法修正案、聯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和習慣,其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

(2)成文憲法中的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這個名稱是美國憲法第1條到第10條修正案的統稱。英國也有壹部名為《權利法案》的法律,但它指的是壹部單獨的法律。美國所說的權利法案是憲法規定的個人權利,不受政府權力侵犯,所以這個原則是針對政府和人民的關系。它源於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盛行的自然法、理性與自然人權、社會契約等理論。《獨立宣言》壹開始就重申了這些理論。南北戰爭中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政府也是指這壹原則。這壹特點與美國憲法中經常提到的“人民主權”、“代議制政府”、“法治”等原則類似。但需要註意的是,美國憲法中並沒有使用“主權”壹詞,這可能與美國的歷史發展有關。美國於1777年制定並於1781年實施的《邦聯條例》明確規定“各州應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在批準憲法草案的過程中,美國形成了聯邦制與國家權力的對立,並且在憲法實施後很長壹段時間內仍然存在。因此,這可能與當時憲法中沒有提及主權問題的情況有關。直到19世紀內戰之後,也就是反聯邦的南方各州失敗之後,才明確了各州沒有主權的原則。

“分權”和“制衡”

這個原則字面上指的是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三權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或其中任意兩權分立,不應集中於同壹組織或個人,而應由三個獨立的部門掌握。制衡是指這三個部門的分離不是絕對的,而是相互制約以達到平衡。

“三權分立”理論是18世紀法國著名政治法律思想家孟德斯鳩(1869-1755)提出的,是西方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原則。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對西方國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然而,不同國家對這壹理論的理解和實踐是不同的。孟德斯鳩認為當時的英格蘭是三權分立的典範,這個觀察顯然是不恰當的。他曾說:“這是英國的基本政治制度。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這兩部分相互對立,相互制約。兩者都受行政權約束,行政權又受立法權約束。”⑥這種說法並不適合18世紀中葉至今的英國政治制度。英國確實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但行政來自議會,被視為主權,奉行“議會至上”的原則。

美國的政治制度明確體現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從美國憲法這壹條的規定來看,不僅有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的職能分配,還有政治和憲法的獨立性,每個部門都有制約其他部門的手段。比如,總統對立法有壹定的否決權,反過來,議會有權推翻總統的否決權;法院有權獨立審理案件,但聯邦法官必須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準。

(4)總統制

在立法和行政的關系上,美國開創了不同於英國內閣制的總統制。總統由人民間接選舉產生,他也是國家和行政首腦。

(五)美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制度。

這是美國憲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思想是,法院,實際上是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具體案例來審查聯邦立法或各州憲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美國最高法院只有9名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每年受理的案件數量在全國案件總數中微不足道。然而,它在美國的社會和政治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並不是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原則,世界上壹些同樣實行這些原則的國家並沒有上述美國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制度。英國是不成文的憲政體制,實行的是議會至上或議會主權原則,所以談不上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壹些西方國家有其他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

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在憲法及其後續修正案中沒有明確規定。它是由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壹個案件中發起的,案件編號為1803。

㈥聯邦和州之間的權力下放

這可以說是聯邦與州的關系,或者說是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美國的聯邦制有許多不同於其他國家的特點。在美國憲法的制定和批準過程中,大州與小州之間,北方各州與南方各州(蓄奴州)之間的矛盾異常激烈。因此,在憲法和前十修正案中,體現了聯邦和州黨之間在權力分配上的壹些妥協,如立法機關由兩院組成,兩院之間的權力分配;關於黑人奴隸制的模糊條款(雖然憲法中沒有公開提到“奴隸”壹詞,但奴隸制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確認)。憲法中關於聯邦與州的關系有兩條重要規定:壹是聯邦地位高於州,“聯邦憲法、法律和締結的條約是國家最高法律”(第6條);第二是聯邦和州之間的分權。“憲法未授予聯邦或禁止各州行使的任何權力應由各州或人民保留”(第10號修正案)。

美國聯邦制的另壹個特點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聯邦的權力不斷擴大和加強,聯邦與各州之間的權力之爭也隨之出現。19世紀中期的內戰,在某種意義上也是聯邦和南方各州之間的戰爭。戰後,聯邦的地位大大加強,但聯邦與各州的矛盾依然存在。就法律領域而言,普通人日常生活中涉及的私法和刑法主要屬於國家法的範疇。

(7)軍隊的“文官控制”。

這壹原則與軍隊和政府的關系有關,即軍隊的最高控制權應由文職機關或官員掌握。在美國政治術語中,公職人員壹般與作為普通公民的私人對稱。公職人員分為文職和軍職。總統、大臣、州長、法官都是文官;議員也是平民,但不叫官員。在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對朝鮮戰爭中,杜魯門總統解除了美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的職務,理由是麥克阿瑟不服從他的決定,而美國憲法的基本要素之壹就是“文官控制士兵,政策由選舉產生的政治官員決定,而不是由將軍決定。”⑦根據憲法,總統是美國武裝力量的總司令,掌握最高軍事指揮權;聯邦議會作為民事機關,擁有宣戰、征兵、制定軍法、決定軍費撥款等權力。

根據國防改組法,國防部長及其領導下的武裝部隊部長均為文職。軍事參謀總長是軍官,只作為文職官員的軍事顧問。參謀長聯席會議也在國防部長的領導下工作。1950年,杜魯門任命曾長期在軍中服役的馬歇爾為國防部長時,國會還專門為此通過了壹項決議,暫停執行以下條款:退伍軍人在退伍後十年內不得擔任國防部長。軍事上訴法庭的法官也是文職官員。艾森豪威爾於1944年晉升五星上將,1948年退出現役,出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1952參加總統選舉並獲勝。

  • 上一篇:如何解決道教的生存問題
  • 下一篇:應該如何評價《七霸說》選手詹青雲?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