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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索賠系統

法律解析:索證索票制度是指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核實供貨者的經營資質,驗證產品合格證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聯系方式、進貨渠道等內容,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銷售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和流向。銷售者應根據生產批次向供應商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產品。

法律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規範食品領購領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

(壹)縣級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經營食品的商場、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集貿市場(以下簡稱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嚴格核實供貨者(包括直接供貨的銷售者或生產者)的經營資質,認真核實食品合格證和食品標簽,確保交易夥伴主體資格合法,采購的食品質量合格。

(二)食品銷售者應當索取並認真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具有相關質量認證的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檢驗證書,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的食品的檢驗檢疫證書。在有效期內首次購買食品時,應要求查驗上述相關證明文件。

(3)首次進入超市、食品批發市場購買食品時,還應索取並認真查驗法定檢驗機構按食品品種出具的該批次食品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後每半年索取壹次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中所列的檢驗項目應當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相關項目。

(四)食品銷售者從種植者、農民處購買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要並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的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證明。

(五)食品銷售者在采購食品時,應當索要供應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要有供貨方蓋章或者簽字的銷售憑證,並留下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載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

(六)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品檢驗證書、檢驗檢疫證書、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照供貨者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歸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自食品進貨之日起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於2年,合格的食品銷售者可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健全賬冊和電子檔案。

(七)實行連鎖、統壹配送的食品銷售者,可由總部統壹查驗有關憑證和票證存檔;各連鎖銷售商可憑總部出具的索賠憑證和票證進行備案,而不用索賠憑證和票證備案;各連鎖銷售者自行采購的食品仍需自行取得相關證書和票證。

(八)食品銷售者應當對其經營場所生產銷售的食品建立生產加工記錄。生產加工記錄應當包括食品名稱、配料、生產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九)食品批發市場和食品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質,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檢查入場銷售者索證索票情況,督促入場銷售者建立並有效執行索證索票制度。

(十)實行“廠聯”、“場聯”等協議準入制度的食品銷售者,除按規定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制度外,還應當定期對食用農產品養殖種植基地或者協議供貨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檢查,確保養殖種植基地的管理制度或者生產加工企業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企業,應及時提出改進要求或依法終止協議。

(十壹)食品銷售者應當以索證索票制度為基礎,建立健全內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責任,定期檢查食品的進貨、銷售和儲存情況,對陳列場所即將過期的食品向消費者進行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銷毀或者報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並如實記錄食品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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