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六十八條在工程承包中索賄、受賄或者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判處罰金,沒收受賄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壹是在工程發包、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刑事責任。
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築工程發包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向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違反法律上述規定,該條重申,在工程發包、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裏所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法關於行賄、受賄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受賄罪。(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處拘役直至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刑罰。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範圍的非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工程承包中索賄、受賄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受賄罪主要表現為承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建築工程承包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掌管、負責或者承辦某種建設工程承包事務的權力所造成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在職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此外,在工程發包承包中,承包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2)《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視為受賄。在建築工程承包活動中,單位受賄罪主要表現為承包單位為自己的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嚴重行為。承包單位在工程發包、承包過程中,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
2.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第390條規定了受賄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刑法》第三百九十壹條也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建築工程發包、承包中,受賄罪主要表現為給予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獲取所承包工程的利益的行為。工程承包中行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工程承包中,行賄、受賄的行政責任
在工程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包括:(1)罰款。(2)沒收賄賂。(3)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機關或者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此外,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人,還可以給予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