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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風險範圍是什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特定工程的施工完成、設備安裝、設備調試和工程保修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工程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壹種,與其他建設工程壹樣,是壹種雙務有償合同。訂立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風險;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風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制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規範建築市場合同文本,充分反映合同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但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自身風險,不使用標準合同文本,而是使用壹些自制的、不規範的文本簽訂合同。通過自制、籠統、模糊的文字條件,轉嫁項目風險。

2.建設工程不依法招標和違反法定程序的風險。

建設部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中做了相應的規定。招標投標內容是訂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發包人和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定程序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建設部報送的《建設工程報建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凡未報建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招投標手續和頒發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設計、施工任務。”因此,凡是沒有列入國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設計劃,或者依法應當報批而未報批的建設項目,都是無效的,因為項目建設本身是違法的,即合同標的是違法的,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因為沒有法律依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違法。

合同當事人的資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合格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取決於合同簽訂主體是否合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包括發包人和承包人(包括總承包人和分包人)。發包人是建設項目的所有者或經營者,是項目投資、經營和管理的責任方。承包人是發包人認可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的壹方。合同雙方或壹方不具備建設工程相關法律規定的主要條件,將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4、違反分包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

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後,將承包的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合同關系的行為。壹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築工程承包資格,低價中標。中標後,他們將工程肢解,以較低的價格轉包給壹些沒有資質的施工隊。這些承包商缺乏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督手段,嚴重影響了工程進度和質量,最終與業主和分包商形成資質之爭。

5.“黑白合同”引發的風險

建設單位與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問題相當突出。所謂黑合同,是指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不僅公開簽訂合同,還與中標單位私下簽訂合同,迫使中標單位提前以資承包,壓低工程造價。黑合同違反了招投標法、合同法、建築法的相關規定,極易造成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損害建設方利益,最終損害施工方利益。

6、建設工程合同價格計價型風險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八條對建設工程價款的種類作了詳細規定,包括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和可調價格的確定。不同的建設項目應選擇不同的價格類型,並制定相應的限制性條款。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固定價格合同,由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價格不會因價格變化而調整,發包人承擔的風險最小,承包人承擔的風險最大,因此發包人在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往往采用這種合同方式。

7、工程款支付的風險

拖欠工程款是建築市場的頑疾。從壹些政府項目到房地產開發商,都不同程度地打出拖欠工程款的黑牌,損害建築企業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迫使壹些農民工跳樓、跳河索要血汗錢。在貪官的操控下,壹些政府項目在工程招投標等環節弄虛作假,中飽私囊,使得拖欠工程款壹度愈演愈烈。工程款已成為最不確定的風險因素之壹,嚴重困擾和損害了施工企業的權益。

8、項目的法律風險。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不要求發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或部分工程款,而是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施工。工程建設達到壹定階段或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支付預付款。發包人通常以“白紙黑字合同”、“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借款合同”等形式簽訂預付款合同或預付款條款。

在施工過程中,由於預付款過多,承包商經常面臨來自材料供應商、設備供應商、施工人員和貸款銀行的大量壓力。此時,承包商不僅要為項目建設籌集資金,還要面臨因自身違約而需要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因此壹些承包商可能會偷工減料,降低施工標準,或者幹脆將項目整體分包出去轉嫁風險,這更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風險境地。

9.材料價格風險

根據我國《建築法》規定,建設工程的材料供應有兩種方式:發包人自行供應或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采購。壹般來說,建築工程造價的70%左右是材料費用,因此承包商必須采取措施防範材料價格風險。但是材料價格的漲跌是正常的,但是對於承包商來說,任何壹個主要材料的大幅波動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10,工程索賠的風險

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害者的權利,是承包商保護自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壹種手段。因此,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工程賠償內容的條款,防止因合同約定不明確而產生誤解甚至糾紛導致索賠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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