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的虛假訴訟是如何處理的?沒有實際利益糾紛,原、被告惡意串通,通過訴訟獲得可執行的判決、調解書,達到不正當目的。被稱為“虛假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或者調解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虛假訴訟怎麽處理?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而且擾亂正常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各級人民法院應對此高度重視,努力探索各種有效措施,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行為。1.虛假訴訟壹般包括以下要件:(1)目的是規避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2)雙方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五)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權益的。2.在實踐中要特別註意以下幾種情況:(1)當事人是夫妻、朋友或者利益壹致的關聯企業等密切關系人;(2)原申請司法保護的金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三)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4)當事人之間沒有實質性的民事權利糾紛;(五)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人仍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窗口和法庭張貼警示標誌,同時在《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中明確告知參與虛假訴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誠信進行訴訟。4.在審理民間借貸、離婚及財產分析、債務實物、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並)、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案件中,要加強證據審查。對於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5.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到庭,就案件事實進行訊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當事人、證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探索當事人、證人宣誓制度。6.在訴訟中,如果壹方明確承認了對另壹方不利的事實,且不符合常理,則應進壹步認定,慎重認定。已經查明的事實與已經承認的事實不壹致的,不予確認。7.有必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調解協議,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註意結合案件基本事實,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權益;在司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要求,註重基本法律關系的真實性。8.在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雙方可能存在惡意串通或者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註意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權益。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提出司法建議。9.加大公審力度,增加案件審理透明度。對可能與案件結果有合法利害關系的人,可以依職權適當通知其參加訴訟,避免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防止虛假訴訟的行為。10.在審理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等案件中,發現生效裁判涉及虛假訴訟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保障案外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同時,也要防止有關人員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虛假訴訟,損害原訴訟合法權利人的利益。11.認定屬於虛假訴訟的,不予準許原告的撤訴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請求。12.對於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金、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向偵查機關移送相關線索和相關案件材料。13.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將虛假訴訟參與人納入失信人名單,逐步開展與現有相關信息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的對接工作,加大制裁力度。14.對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規範和法官行為規範進行處理。15.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依法懲處,並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16.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參與虛假訴訟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該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訓誡、責令退還鑒定費、從法院委托的專業鑒定機構備選名單中除名,並向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17.要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的綜合治理機制。虛假訴訟的典型案例應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以震懾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18.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幹警學習中央和地方的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充分預測司法領域可能反映的虛假訴訟案件類型,也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審判業務交流、庭審觀摩等多種形式,,從而提高甄別虛假訴訟的司法能力。三、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區別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相同點:1,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或。2、行為人以占有他人財物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遭受痛苦為追求目的。3.行為人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隱蔽。4.行為人違法目的的實現依賴於法院的管轄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但是,二者有各自的特點:區別:(1)虛假訴訟的參與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只有壹方。(2)虛假訴訟具有串通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並不對立,即使有,也是“虛假”對抗,達到了混淆法庭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壹般是單方面的惡意訴訟,雙方沒有串通,所以還是對抗性的。(3)侵權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的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同謀者是同壹非法利益主體,其侵害的對象不能是對方,只能是第三人。惡意訴訟的對象通常僅限於對方當事人,而非第三人。(4)虛假訴訟的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其起訴的主體、事實和證據純屬虛假;但惡意訴訟中原告與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屬於濫用訴權。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