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存在的問題
1.現行法律制度有靈活變通的余地。
目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相關的部令和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招標投標法》中的壹些條款給業主或代理機構留有靈活性,如第12條賦予項目業主辦理招標事宜的權力,第18條第2款,第20條規定不得歧視投標人,第40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掌握這些術語,從某種意義上說,對當事人的道德約束高於法律約束。
2.建築產品的特點是方便充當“運營”載體。
從理論上講,建設工程是期貨商品,商品質量的預期特性導致需求方擔心商品質量的不確定性,因此商品需求方(投標方)更關註商品生產方(投標方)的信用、性能和信譽。現實中,在項目法人層層代理的情況下,建築貨物的這種特性為代理人“尋租”提供了很好的借口。雖然壹般建築產品(主要是設計變更)的技術含量不高,但由於壹份合同清單中的項目多,項目實施和結算具有壹定的靈活性,項目成本控制和賬務處理更加靈活,因此存在“黑利”空間,這為工程招投標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物質基礎。
3.行政部門很難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管。
在法律法規方面,行政部門目前主要依靠《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相關部委令和地方性法規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管,但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詳細的實施細則。特別是法律規定的歧視性條款難以把握,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越位和缺位,也給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提供了“幕後操作”的機會。
二、對策
1.修改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和沖突。我國正處於法制建設的轉型期,有些法律法規需要壹個制定、實施、完善和修訂的過程。但從提高招投標監管質量的角度出發,應加快法規建設步伐,盡快解決壹些問題,以保證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開展,促進招投標質量的不斷提高。
2.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的法律意識。
3.建立檢查和處理結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築市場的規範管理必須始終堅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加大執法力度,堅持檢查監督,嚴厲打擊違法違紀行為,強化處罰措施,依法規範交易行為。招投標政府監管部門應與規劃、國土、規劃、工商、紀檢、質監、安監等部門互通信息,協同工作,各司其職,維護建築市場公平競爭的運行機制。
4.做好施工企業資格預審和後審工作。目前掛靠企業資質嚴重,應從資質管理入手,完善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可以考慮修改相關資質管理和資質年審規定,加大對允許掛靠企業的處罰力度。只有建築企業感受到壓力,才能真正預防和制止企業資質掛靠行為。
5.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的過程監控,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在各行各業的監督中,新聞媒體的影響力更大。要積極鼓勵新聞媒體多關註建築業,也要積極鼓勵群眾的監督作用。對提供信訪請求的個人和單位,有關部門要做好保密措施,並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