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法律法規,盡快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適當放寬現金使用範圍,如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市場急需、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及使用現金的必要性,允許使用現金。
(2)調整提高結算起點金額,建立與通貨膨脹率掛鉤的現金結算起點調整機制,實行彈性結算起點金額制或固定結算起點金額制。比如原來1,000元的結算起點可以放寬到5000-1,000元。
(3)進壹步明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現金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地方人民銀行將對以放寬現金管理為優惠條件開戶的行為進行查處,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並追究單位行政領導責任。
(4)建議在“法律責任”壹章中增加“利用信用卡提取現金”的內容,並在實施細則中增加相應的處罰內容。
2.加強企業現金管理。
(1)加強對企業大額取現的櫃面監管和審核,建立大額取現登記申報管理制度,堵塞大額取現漏洞。考慮是否可以采取適當的收費和稅收來規範企業的大規模現金使用。對工資和農副產品以外的現金使用,按金額收取壹定比例的現金使用費和現金使用稅,使企業為現金使用支付的費用高於轉賬,迫使企業自動放棄使用現金,主動采取轉賬結算方式。
(2)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管理,應堅持每年檢查壹次庫存限額的原則,並須經大銀行批準。
③通過控制企業支出,回籠現金,大量擴大消費支出,註重現金監督管理。
(4)嚴格開戶管理,堅決糾正無證取現現象。(五)當前,企業和有關部門要配合中央做好清理“小金庫”工作,並以此為突破口,狠抓現金管理。
3.加強宣傳,轉變觀念,提高認識。
加強組織經濟工作者對市場經濟和財經改革知識的學習,特別是對已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會計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學習,糾正思想認識上的偏差,用正確的理論指導工作。
4.建立公平、有序、高效的金融環境。
按照市場經濟和金融改革的目標任務,盡量統壹政策和標準,逐步使各金融單位走上同壹起跑線;認真學習《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控制金融無序競爭提供法律保障,強調貫徹執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目前應該以高起點的經濟處罰為主要手段,讓不公平的競爭者得不到經濟利益。暢通轉賬結算渠道,解決賬單不合理壓力問題,盡量減少不必要的現金使用,大力推廣信用卡和支票結算業務,采用國際先進技術改變結算方式,完善和拓展信用卡結算業務。
5.完善監管體系。
即完善金融和社會兩套監督體系。第壹,重點加強央行對金融業的監管能力,同時建立金融同業間的相互監督體系。重點是加強檢查和處罰,可以結合常規檢查和突擊檢查。處罰力度要高,能起到壹罰十的效果。第二,企業的社會監督考慮到企業與商業銀行的利益關系,其監督權應由財政、審計、監察、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社會審計機構嚴格執行,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企業也應給予重罰。同時,應在企業內部建立和完善現金內部控制制度。建立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舉報制度,對舉報有功者給予獎勵。第三,統壹管理,相互配合。現金管理由人民銀行統壹管理,商業銀行、工商、稅務、金融、審計、監察、企業董事等部門相互配合、協調,共同做好現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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