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布局和均衡發展。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執業的基本要求。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律師執業的內部管理和監督,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犯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黨的建設。有條件的要及時建立黨組織。暫時不具備條件的,通過黨建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務工作。
律師事務所應當支持黨組織的活動,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和管理的工作機制,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師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和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範,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結合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的指導。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也可以由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第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第九條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發起人;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第十條設立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2)有20名以上合夥人作為發起人;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第十壹條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第十二條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壹般條件外,還應當有兩名以上符合《律師法》規定的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投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應當由縣級地方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撥付籌建經費並提供經費保障。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行業發展的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體律師事務所的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後執行。第十四條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關於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名稱檢索。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在申請設立許可時,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該所全體合夥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選舉產生,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個體律師事務所的創辦人是該事務所的負責人。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擬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及其設立和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和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七)律師在本所的權利和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原因、程序和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和修改程序;
(十壹)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章程還應當載明合夥人的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