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
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就建立了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法律制度,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遵循這壹制度建立的法律制度。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常稱之為大陸法系,而在中國法學著作中,常稱之為大陸法系。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並列的壹個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
古羅馬法反映和調整簡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法律關系,在羅馬奴隸制社會高度發達,以完整的法律形式維護私有制。中世紀中後期,羅馬法在歐洲廣泛傳播,產生了壹些熟悉羅馬法的學者和官員。近代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制度後,完全采用羅馬法的制度、觀念和原則,並加以修改和發展,以適應資本主義的需要。1804年,拿破侖按照“自由、平等、博愛”的資產階級口號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自由競爭的原則,親自指導制定了《法國民法典》,是這壹法律體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國統壹後的法律雖然具有封建殘余性質,但《德國民法典》1896在立法原則和技術上更加精煉和完備,也是大陸法系的代表法典之壹。
大陸法系的特點包括:①立法與司法分工明確,強調成文法典的權威。強調立法是議會的職權,法官只能適用法律,判決必須以成文法為依據,而不是先例。(2)更加強調國家幹預和法制的統壹,尤其是在程序法方面。比如很多法律行為需要國家核實登記,檢察機關壟斷公訴權,采用審判制,法院系統統壹等等。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法典總則的作用,是羅馬法的傳統。④註重代碼的系統編排,強調規則的邏輯性、概念的清晰性和語言的簡潔性。當然,這些特征只是相對的。
隨著壹些歐洲殖民國家的向外擴張,大陸法系也延伸到了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地。由於淵源不同,大陸法系大致可以分為兩個分支:法國、比利時、荷蘭、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屬於後者。在法律體系相同的國家中,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有些國家具有很大的特點。比如二戰後日本法律受美國法律影響很大;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有壹些固有的特點;荷蘭形成了所謂的羅馬-荷蘭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自11世紀以來,英國逐漸形成了以源自日耳曼普通法的普通法為基礎,並模仿英國其他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獨特法律體系,是與西方國家大陸法系並列的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體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
諾曼底公爵威廉1066年征服英國之前,英國各地都實行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在東北部,入侵的丹麥人引入了北歐的條頓習慣法。諾曼人在英國建立了以國王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漸形成了君主專制的國家。他們在歷史上第壹次設立了權威的指揮會議(在庫裏亞或王國法庭中是指揮法庭的翻譯),作為普通法適用於全國,由國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傳和實施這些法律。狹義的普通法指的就是這種判例法。
英國判例法還包括獨特的衡平法。這是從14世紀發展起來的壹種法律原則和訴訟程序,與普通法並行,主要適用於民事糾紛。由於民商事關系的發展,傳統普通法的嚴格限制有時不能滿足需要。當英國國王向他的臣民承諾他們無法從普通法法庭得到公平的待遇時,法官會以衡平原則(也稱為公平或良心)來處理,他可以停止執行普通法法庭的判決,並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從事某些行為。後來,壹個獨立的衡平法院(也稱為衡平法院)成立了,並制定了壹套抽象的衡平法規則。當時的法官大多是僧侶,所以實際上大多數案件都是按照教會法和羅馬法的某些原則進行審判的。起初,它主要用於處理因程序缺陷或延誤而產生的糾紛,後來逐漸發展成為實體法。19年底法院系統調整時,取消了衡平法院,司法權統壹到普通法院。然而,高等法院仍然有壹個從衡平法院演變而來的大法官庭,它還不時援引衡平法原則,在審判實踐中給予衡平法救濟。在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壹些仍然保留了壹些衡平法的效力,甚至還有個別的衡平法院。
普通法系也有成文法。英國國王很早就頒布了壹些帶有實體法或者程序法的法令。在最近兩個世紀,特別是20世紀以後,議會通過了大量的立法。在壹些領域,如刑事案件的審判,主要依據是成文法,而不是先例。但英國的成文法有其自身的特點,即民事、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沒有統壹的法典;對於壹些具體問題,如證據、貨物買賣、性犯罪、盜竊和未成年人犯罪等,雖然制定了單獨的法律,但往往沒有區分民事處罰和實體性規定、程序性規定,而且修改頻繁。很多同名法令都要引用頒布日期,有些法律重復甚至不壹致。而且絕大多數法律法規都是通過總結判例制定的。無論是概念還是原則,大多來源於司法習慣,因此往往需要借助判例進行解釋和適用。
英美法系雖然通過原有宗教法庭和教職人員的作用,在遺囑繼承、婚姻和海事等方面接受了羅馬法的壹些影響,但特別是近代以來,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吸收了更多羅馬法的原則,如侵權賠償、抵押贖回權、合同關系中的錯誤效力等。但由於英國是較早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已經形成了自己的普通法體系,有大量精通普通法的律師和自組織的行會,以及從中產生的壹批法官,所以受羅馬法的影響並不大。
自17世紀以來,隨著英國的擴張,英國法也傳播和移植到各個殖民附屬國。這些國家獨立後,大多根據英國法的原則和各自的特點和習慣,適應本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進行了修改,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目前屬於英美法系的國家,除了美國之外,還包括大部分英聯邦國家以及亞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壹些原本是英國殖民地或屬地的國家。其中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變化不大。而加拿大的魁北克保留了法國法的特點,斯裏蘭卡有羅馬-荷蘭法的特點,亞洲、非洲、大洋洲的國家更多的是宗教或習俗的特點。美國法律對英美法系的改變最大,而原本屬於法國的路易斯安那州仍然保持著大陸法系的壹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