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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的關鍵知識

◆法律制度

定義: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建築活動中各主體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註意,它不是壹個獨立的系統,而是壹個分散的系統。

構建法規體系——註意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

組成

法律:建築法,招投標法,土地法…

行政法規: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建築師法規。

部門規章:監理費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等。

地方法規:河北省建築法規

地方政府法規

體系:法律、法規和規章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壹的框架。

其中包括: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主席令。

行政法規:國務院依法制定並頒布總理令。

部門規章:建設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獨立或者聯合制定並發布。

◆轉移和遷移的概念特征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1.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出讓金的行為。

2.特點:民事合同,有期限,有償(轉讓費)——成本高,可交易,地下資源國有。

第二,土地使用權的分配

1.出讓: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或無償將土地使用權給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分配的五個特征:

它是行政性的、無償的——低成本的、無限期的、不可交易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地下資源是國有的。

◆法律關系的要素

二、構建法律關系的要素

主體:⑴國家機關⑴社會組織⑴公民個人。

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相同的事物。分為:財務、物質、行為和無形或智力財富。

內容:即建設權利和義務。

◆房地產轉讓條件

房地產轉讓

是指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1.轉讓壹般條件(土地轉讓):3。

(1)已繳納全部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如果是住宅項目,則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如果是成片土地,則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房屋過戶時,還應持有房產證。

2.房地產轉讓的附加條件(土地劃撥)。

(1)報有審批權限的政府審批。

(2)如遇意外情況,經政府批準後,受讓方應支付轉讓費並辦理轉讓手續和使用權證書。

(3)不可變更的,轉讓方將轉讓所得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3.房地產轉讓的禁止性條件——不得轉讓

(1)司法裁定、行政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3)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未依法辦理權屬證書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註:轉讓土地時,被轉讓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期限為轉讓合同約定的期限——該期限之前已過。

◆工程設計的壹般原則

工程設計原則-以下六個方面

落實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

資源綜合利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遵守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重視技術與經濟效益的結合

公共建築和住宅要美觀、適用、協調。

◆具備竣工驗收條件。

竣工驗收條件:**5。

-根據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檢測報告;

(4)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資質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壹方因下列法律過錯之壹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③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大辯護權

概念:抗辯權是指在雙邊合同中,壹方當事人依法反對另壹方當事人請求的權利。這樣壹來,對方的權利就可以被推遲或者消滅,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順序履行的,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相應的履行要求。

(2)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的先後順序。壹方不先履行的,另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如果甲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比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業主每月按照施工方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進行施工,業主可拒絕支付當月相應工程的工程款。

(3)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是指在雙邊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履行順序,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債務: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3)商業信譽的損失;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規劃條件的概念

關於規劃條件的概念:

規劃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向建設方提出擬出讓土地的區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

本規劃條件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規劃“壹書兩證”的概念和辦理節點。

(1)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主要是新建大中型工業與民用項目)審批、備案制前,建設單位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意見書。

-《規劃法》第三十六條:按照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申請出具選址意見書。-土地轉讓?-不需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建設項目用地的實際需要,向申請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頒發的確定建設用地位置、面積、界限的憑證。

-《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市、縣監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或個人頒發的確認其工程符合監管和規劃條件要求的憑證。是申請施工的必備文件。

——農村又多了壹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申請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相關證明文件、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項目,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條件的,由市、縣城鄉監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許可的概念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是,限額以下的小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時間、申請人、範圍和批準

沒有許可證,任何工作都不能開始。已開工的立即停工,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施工許可證表達形式

開工報告: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

施工許可證:

規模限制以上,必須要做。

規模限制以下做不出來

規模限制:300㎡以下或30萬元以下。

●施工許可申請條件-依據991015《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已辦理該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如需拆除,拆除進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4)施工企業已確定:不符合規定的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應進行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工程款已落實:資金落實原則在1年以內≮合同價的50%,否則≮合同價的30%。業主出具銀行證明、支付擔保或第三方擔保。

(8)委托監理;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和延期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不開工、不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自動廢止。

●施工許可的終止和復工。

在建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維護管理工作。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

●開工報告的有效期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停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超過六個月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

◆預售許可概念辦理條件和流程

預售條件(需同時滿足):

(1)土地出讓金已全部付清,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總投資的25%以上,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確定(目前有變化)。

(4)到縣級以上房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建築工程招標

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

(壹)強制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範圍:

1.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郵電、水利、城市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項目。

2.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市政工程、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商品房等項目。

3 .使用國有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等項目。

4.國家融資等項目。

5.利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等項目。

比例標準:

1.單項施工合同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采購重要設施和材料的單筆合同金額在1萬元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價低於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投標條件

建築工程招標條件:

1.如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已履行審批手續;

2 .項目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3.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4.征地已經完成,三通壹平。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招標方式

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公開性:無限競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2.邀請:有限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人)投標。

3.兩者的主要區別:

(1)信息發布的方式和階段不同:

(2)選擇範圍不同:

(3)競爭的激烈程度不同:

(4)投標工作量不同於費用和時間。

◆相關投標時限和投標有效期。

投標截止日期

依法需要招標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工程設計招標管理規定》第11條:特級、壹級建築工程45天;二級以下建設工程,30天;概念設計投標;≮20號。

停止銷售資格預審或投標的時間:

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函

形式:保函或保證金,與投標文件壹起提交給招標人。

保證金金額:壹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

保證金有效期:直至簽訂合同或提供履約保證金,《施工招標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超過投標有效期30天。

返回:第63條應在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返回給未中標人。

沒收存款:

(1)投標人在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

(2)中標人未能按期交納履約保證金或簽訂合同。

◆評標中標

評標

1.陪審團

組成:招標人代表+相關(社會)技術經濟專家。成員總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占成員總數的2/3。

專家確認:招標人隨機抽取(壹般項目),直接確定(特殊項目)。實行專家回避制度。

在確定中標之前,評委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

2.評標依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招標文件以外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3.投標文件的矛盾處理

文字和數字金額不壹致的,以文字金額為準;總價與單價不壹致的,以單價為準,但單價有明顯小數點錯誤的除外;不同文本的解釋如有分歧,以中文為準。

4.投標文件的澄清

如果投標文件的內容不清楚、不壹致、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純粹的計算錯誤,評委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以書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但這只是對問題的說明和修正,並不能對招標文件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5.評標報告或結果

根據招標人委托的權限:壹是推薦1-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依次談判),二是直接確定中標人。

贏得投標

1.發出中標通知書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4.提供履約擔保和付款擔保。

履約保函: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中標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保函。可以使用銀行、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出具的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通常為建設工程合同金額的10%左右。

如果中標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約保函,將失去簽訂合同的資格,其提交的投標保函將不予退還。

支付擔保:

《施工招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還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合同的有效性

包括:合同生效時間、效力未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等。

▲合同生效時間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生效/終止,條件滿足時生效/無效。預防/推廣不當,視為成就/失敗。

有期限合同:有生效/終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屆滿時生效/失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

指已經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相關生效要件(如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代理資格)而未確定效力的合同。

▲有效期待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應當在1個月內由法定代理人追認;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參見本文的下壹頁。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被追認或處罰的合同有效,否則無效。

代理: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如果沒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代理行為無效,可以在1個月內追認。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責任由行為人承擔。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

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越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訂立的合同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越權的除外。

▲無效合同

是指因內容和形式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免稅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等。

概念:是指當事人雖經協商達成協議,但因對方的過錯導致壹方的意誌不真實,允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

▲變更或解除的合同。

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下列合同:

(1)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①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2)撤銷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

◆房地產交易的概念,面積差異的處理原則,商品房的定價方法。

1,意思是

指房地產流通活動(如土地轉讓、出租、抵押和房地產轉讓、出租、抵押、贈與等。).

2.商品房計價方式及面積誤差處理:

計價方式:套房(單元)、套房內表面、建築面積。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與合同建築面積之差/合同建築面積)×100%

面積誤差處理:

(1)按單元(銷售單元)定價時,房價不受影響。

(2)按套內面積或套內面積計價時:

當施工面誤差比的絕對值小於或等於3%時,應據實結算;

當建築誤差比絕對值大於3%時,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退房。

當面差比的絕對值大於3%時,買方有權選擇。

結賬和不結賬。

未檢出時,誤差比的絕對值

3%以下的,按實際結算;

> 3%零件:

登記面積小於合同面積時,超出部分房價款由開發商雙倍返還給買受人;

登記面積大於合同面積時,超過3%的房款由開發商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質量保證條例

建築工程質量

壹、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

(1)概述

根據《質量管理條例》,政府對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以保證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為目的,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工程建設各方相關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以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為主要手段。

政府委托質監部門管理項目的實施…

(質保條例對應的知識點不確定,請自行更改或補充完整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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