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人民的權利和利益,中國的立法機關結合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壹些法律規範。但在現實生活中,仍存在未經批準擅自搭建等違法行為。此時,經相關人士舉報,司法機關核實後,實施這壹違法行為的單位將按照未經批準擅自建築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罰。
1.「未批先建」涉及哪些法律?
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與“未批先建”行政處罰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有:
舊環評法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批,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新環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重新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該項目建設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恢復原狀; 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查,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不批先建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法律規定的“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有兩個要件:壹是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二是開工建設。
因此,建設項目雖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但已停止建設,應視為“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終結。未經批準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和未經批準擅自停止的建設項目,均符合“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要求。
同樣,如果壹個已經投產兩年的建設項目需要處罰,那麽停建兩年的建設項目也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從常理來說,處罰停建兩年的項目更不公平。
實踐中,很多基層環保執法人員不理解,主要是因為:壹是重視審批而忽視監管的傳統執法觀念沒有改變。項目建成投產兩年後,即使不能進行“未批先建”的行政處罰,也可以通過“三同時”和日常環境監管對企業的其他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第二,不理解行政處罰施加時效的法律意義。行政處罰的限制本身就是為了讓行政執法人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了避免行政相對人長期處於壹種虛假的信任之中,以為不會有事或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在我看來,長期以來“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得不到處罰,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環境行政執法不作為或難作為;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範圍過寬,既增加了社會運行成本又增加了環境行政執法難度。
綜上所述,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建設並投入生產滿兩年的,不應再按“未經批準建設”進行行政處罰。
三。在過渡時期,法律將如何適用?
新環保法2005年2065438+65438+10月1生效,新環評法2006年9月2065438+1生效。這些法律修正案也使得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對法律的適用產生了懷疑。按照“法律不涉及過去,新法優於舊法”和“從舊到輕”的原則,我將相關適用規則梳理如下:
1,基本規則
(1)未經批準建設工程的違法行為是連續的違法行為,工程竣工和停止施工均可視為違法行為的終結。
(2)環保部門在查處建設單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時,應當在違法行為結束時,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2.環境保護部門查處位於違法行為末端不同區間的違法行為,適用下列規則:
(1)時間段壹:違法行為結束後已滿兩年的,不予行政處罰。
(2)時間段二:按照新環保法和舊環評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壹個例外。按照“從舊到輕”的原則,直到新環評法生效,環保部門才查處:(1)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2)根據新環評法處以項目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罰款金額較輕的,按照新環評法的規定執行。
(3)時間段三:按照新環保法、新環評法的規定,按照新環評法第三十壹條進行處罰。具體規定如下:“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並處建設項目總投資。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批準或者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因為未經批準擅自建造是違法的,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建築工程的建築規劃和材料不達標,在建築投入使用後會給人們的生命健康帶來威脅,所以未經批準建造的法律後果更為嚴重。相關監督機構必須進行定期檢查,以防止此類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