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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消火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編號123)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消火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1998 3月1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消火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4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為認真貫徹行政處罰法,做好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現對我市“兩清理”工作中需要修改的4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1.鄭績發(80)39號《濟南市消火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消火栓周圍10米內嚴禁堆放,15米內禁止停車。不得擅自制造消火栓工具和連接器,不得擅自開啟消火栓。”

2.鄭績發(86)229號文,批準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上報統管公房擅自轉租、轉讓處理意見的通知》,刪除意見之三“加雙倍罰款”。

3.經濟辦(88)54號《關於轉發市愛國衛生協會關於開展常年滅鼠防病工作補充意見的通知》,刪除第二條意見“凡達不到無鼠標準的,限期消除,經檢查仍達不到要求的,給予經濟處罰”。

4.、濟政發(89)37號《濟南市、縣(區)長綠化目標責任制獎懲辦法》,刪除第六條中的“罰款二萬元”。

5.經濟局發(89)53號文批準了市計委關於加強廢鋼管理的報告的通知,刪除了意見五中的“罰款或沒收處理”。

6.鄭績辦發(85)110號《濟南市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修改為“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對檢舉揭發車輛交易違法違規行為有功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7.鄭績發(85)88號《濟南市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試行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增加第二款為“上述罰款的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不得超過壹千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刪除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以下條款順延。

8.鄭績發(86)72號《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增加第三款為“罰款數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9.(86)濟政發154號《濟南市公路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10.鄭績發(88)78號《濟南市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工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11.鄭績發(88)88號《濟南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管局委托濟南市建設工程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刪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以下條款順延。

12.鄭績發(88)115號《濟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管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規範和技術標準,委托濟南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本市建築構配件生產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質量監督;縣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縣屬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並在業務上接受市監督站的指導。”

13.鄭績發(89)23號《濟南市測繪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14.鄭績發(89)30號《濟南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監管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從黑市交易和倒賣房屋中非法獲利的,由市房地產交易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

15.鄭績發(89)59號《濟南市建築隊伍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濟南市建管局委托濟南市建築隊伍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建管處)負責全市建築隊伍(含外地)的管理”。

16.鄭績發(89)82號《濟南市森林防火獎懲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在林區持槍狩獵,尚未造成損失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17.鄭績發(92)64號《濟南市油氣田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不按規定繳納排汙費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18.市政府1號令《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刪除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賠償經濟損失,補種樹木,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的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19.市政府2號令《濟南市汙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中的“罰息”修改為“利息”。

20.市政府令第8號《濟南市水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刪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以下條款順延。刪除原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21.法令號。市政府14《濟南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七項修改為“罰款65438+造成經濟損失的0 ~ 3倍,罰款金額非經營活動最高不超過1000元,經營活動最高不超過30000元”。

22.法令號。18市政府《濟南市圖書報刊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出版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3.法令號。19市政府《濟南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壹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刪除第十二條的規定,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以下條款順延。

24.市政府令第20號《濟南市音像制品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刪除第十九條的規定,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並將以下條款順延。

25.市政府27號令《濟南市山體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擅自擴大占用範圍、超期限開采或者改變場地的,責令停止開采活動,限期拆除設施,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占山許可證》;第(三)項修改為“擅自買賣、出租、轉讓、抵押采礦場地的,責令立即停止開采,收回占山許可證,並處違法所得5-10%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第(四)項修改為“無故拖延或者拒絕繳納山體維護費的,每逾期壹日,加收山體維護費金額0%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占用或者開采活動,並收回其《占山許可證》。

26.市政府40號令《濟南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受市建委委托由市城建檔案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業務上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27.法令號。51市政府《濟南市育兒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罰款限額,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違規行為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28.市政府54號令《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壹)項修改為“違反第六條規定,無《城市客運營運證》擅自從事營運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停止營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視為自行取消經營資格”。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罰款五十元至壹百元;”:違反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多收費用的,處以多收費用30倍的罰款,責令經營者停止營運,並將出租汽車送至指定地點,參加職業教育培訓壹個月”。第十二條增加第(六)項為“每年在市客運管理處進行壹次經營資格考試”。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壹款。

29.市政府55號令《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地名標誌的,由地名委員會和有關管理機關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損失金額壹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壹千元;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0.市政府63號令《濟南市查處非法使用通信終端設備行為管理規定》,第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通信市場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31.市政府70號令《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處理拆遷糾紛,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32.法令號。71市政府發布的《濟南市園林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等級範圍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30%-10%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33.市政府第78號令《濟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試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4.市政府80號令《濟南市城市噴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損壞噴泉設施、燈光音響設備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5.市政府82號令《濟南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壹款修改為“本市室內裝飾工作受濟南市經委委托,由濟南市室內裝飾管理處管理,其職責是:“。第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室內裝飾管理處分別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最高不超過1000元,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最高不超過3萬元”。第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建設單位、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條第壹款修改為“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6.市政府83號令《濟南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改為“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由市建委委托城建檔案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業務上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37.市政府85號令《濟南市城市房屋評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壹)項修改為“未取得房屋評估資質證書,擅自辦理房屋評估業務的,責令停止評估業務,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第(三)項修改為“在房屋估價活動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第(四)項修改為“故意擡高或者壓低評估價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處以所收評估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評估資格證書”。第十七條第二款增加為“超過罰款限額的,對違反規定的非經營活動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經營活動中違規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38.市政府86號令《濟南市汙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刪除第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七)項規定,將第十五條第(三)項改為第(壹)項,第(四)項改為第(二)項、第(五)項,具體如下:刪除第十六條的規定,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以下條款順延。

39.市政府88號令《濟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幹規定》,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刪除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和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以下條款順延。

40.市政府89號令《濟南市通信管道建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山東省郵電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刪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以下條款順延。

41.市政府92號令《濟南油區管理規定》,其中“油區工作辦公室”修改為“油區工作主管部門”。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市油區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並可處以違法所得0 ~ 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未經許可回收、提煉、運輸上岸原油的,由市、縣(市)、油區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0 ~ 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42.市政府94號令《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若幹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按照《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若幹規定》處罰”。刪除第十七條的規定,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以下條款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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