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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相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下列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壹)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利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生產危險化學品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同時進行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並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的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況;

(3)建設項目的潛在危險、有害因素、危害程度和周圍環境安全性分析;

(4)建築和場地布局;

(5)重大危險源的分析、檢測和監控;

(六)安全設施設計中采取的預防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要求;

(八)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求;

(九)技術、設備和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估算;

(十壹)安全預評價報告中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

(十二)預期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十三)可能發生的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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