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的壹些同性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般法律。1986 4月1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6月1987 1日起施行。* * *第九章,第156條。
法人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十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以外的活動。
第二節企業法人
第四十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四十五條企業法人因下列原因之壹終止:
被依法撤銷的;
解散;
依法宣告破產;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條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三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有獨立經費的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進行法人登記的,應當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節聯合營地
第五十壹條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五十二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自主經營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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