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項目標段劃分規則
傳統承包模式有四種:1,總分包模式,2,平行承包模式;3.聯合體承包模式;4.合作承包模式。其中,平行承包(派遣)模式的含義和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平行承包(外包)模式是指業主將項目的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分別承包給多家設計單位、施工和材料供應商,並分別與各單位簽訂合同。此時,與業主簽訂合同的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平行的。
特性
1,有利於業主選擇最佳承包商,且合同內容單壹,合同金額小,風險小。由於資質相對單壹的承包商有機會參與項目,擴大了業主的選擇範圍。
2、有利於工程的質量控制,因為在交接中承包商之間會有相互制約。
3、有利於縮短工期,因為設計和施工等工作之間會有重疊。
4.會給業主增加管理和協調的難度,因為合同多,單位多,各項工作的組合和協調內容也多。
5.控制工程造價很難。
註:平行承包模式是相對於總分包模式理解的,這裏的總承包是指項目的總承包,包括設計、施工等。,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施工總承包。
標段劃分是決定招標結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標段劃分是實現招標結果優質低價的有效途徑。錯誤和不當的標段劃分必然會對項目實施產生不利影響,而非法的標段劃分則會給招標項目和招標人帶來災難性和顛覆性的後果。
標書的劃分涉及法律、經濟、技術等多個專業,劃分規則也比較復雜。筆者認為,合法性是分標的首要規則,也是其他壹切規則的基礎。如果合法性有問題,其他方面就會考慮不周。
壹.關於區塊劃分的法律規定
對於如何劃分標段,《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分標規避招標。上述規定可以概括為“兩個應當,兩個不得”,即標段劃分應當合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不得利用標段劃分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標段劃分規避招標。
“兩個要、兩個不要”的總規定看似簡單,實則內涵豐富。真正落實這四句話並不容易。下面,筆者將逐壹分析“兩個要、兩個不要”的具體要求。
二、關於“街區劃分要合理”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至於什麽是合理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筆者將判斷投標劃分是否合理的標準設定為兩點——劃分理由的客觀性和劃分結果的競爭性。分標原因的客觀性和分標結果的競爭性缺壹不可,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才算“合理分標”
區塊劃分理由的客觀性在於,區塊劃分雖然是壹個人為的決策過程,但必須基於客觀事實,必須經得起檢驗。比如某石化公司需要采購水處理藥劑進行性能對比試驗,從而找出適合各分廠的產品,為下壹步統壹全公司水處理藥劑做準備。在這種情況下,水處理藥劑的采購項目必須分成幾個區塊,每個區塊中的中標人必須是不同的供應商,否則無法進行對比試驗。就本次招標項目而言,分塊是必然要求,分塊原因無疑是符合客觀要求的。
很難確定分標理由的客觀性。根據招投標行業公認的準則,工程項目壹般按以下原則劃分標段:在滿足現場管理和工程進度需要的條件下,以能獨立發揮作用的永久性項目作為標段劃分單位;相同專業、相同考核業績的項目可以劃分為壹個標段。貨物采購分塊的原則是:壹個經銷商經營的技術指標和要求相同的貨物,可以分在同壹個包內;對於壹些金額較小的貨物,可以適當組合投標包。
分標結果的競爭性意味著競爭格局可以通過分標擴大,而不是縮小。為了擴大競爭格局,招標人應在充分考察的基礎上進行投標分析,不僅要考慮招標項目的特點、現場條件、投資、進度、自我管理能力等因素,還要考慮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能力、業績和競爭力,通過合理劃分標段選擇最合格的中標人,以利於項目的順利實施。
三、關於“招標文件中應當載明標段劃分”
要真正做到“指定”,必須認真落實兩個關鍵問題:壹是標段接口;二是評價標準。
很多招標文件對標段劃分模糊不清,標段之間的接口不全面,存在遺漏或歧義,各標段的責任不明確。更有甚者,只寫標書名稱,潛在投標人看不到自己想看的東西,因此有大量的空話和套話。如果標段界面“加載”但不“清除”,則應認為標段劃分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於建築工程,尤其重要的是要有壹個明確的界面。建設項目涉及安全、質量、投資、進度等諸多方面。如果各標段承包商之間的接口不明確,在安全責任、質量責任、投資責任、工期等方面必然存在推諉扯皮的情況,給招標人帶來很大隱患。為了有清晰的接口和明確的職責,招標方需要調動資源做好充分的準備。
編制評標標準尤其困難。評標標準必須考慮評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所有特殊情況,並對評標中的可變因素做出具體規定,具有邏輯性和很強的可操作性。如果評標標準不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選出唯壹的中標人,則可以認定評標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於壹個劃分為多個標段的招標項目,壹個投標人同時參與多個標段的競爭是正常的,實踐中經常采用“多標多標壹標”。
四、關於“不得利用劃分標段來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通過事後分塊來判斷招標人是否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相對簡單。只需要看分塊後競價結果的競爭格局是擴大了還是減少了,就可以得出結論,這裏不再贅述。如何提前判斷劃分區塊是否用於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筆者整理了常見的利用劃分區塊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方式,列舉如下以供對比:
1.區塊劃分過大,相應的資質要求過高,資金要求苛刻,使得有資質有實力參與投標的潛在投標人較少。
2.區塊劃分過小,不利於吸引規模大、實力強的潛在投標人投標,客觀上將大企業排除在投標之外。
3.區塊劃分過於分散,導致接口交錯、交叉影響,協調工作量過大,超出了業內大多數競爭對手的承受範圍。
4.標段劃分不考慮專業性,甚至跨越幾個不相關的專業,導致大部分潛在投標人無法發揮自己的專業特長,或者只能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5.區塊分成壹些投標人,只有少數企業符合要求。
出現上述五種情形之壹的,可視為通過劃分區塊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招標人在規劃區塊劃分方案時應引以為戒。
五、關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標段劃分規避招標”
首先,規避招標的項目是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包括招標人自願招標的項目。
其次,要依法界定招標項目,包括項目性質標準、資金渠道標準和項目規模標準。分塊不能改變項目性質和資金渠道。分塊規避招標的主要手段是將項目化整為零、肢解,使其達不到招標項目規模的法定標準。針對投標單位分塊規避招標的問題,壹方面要加大《招標投標法》的宣傳力度,增強依法招標的自覺性,讓他們“不想幹”;另壹方面,要建立管辦分離的招投標管理體制,設立專職招投標管理部門,對整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控,讓他們做不到;最後,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做到警鐘長鳴,讓他們“不敢幹”。
標段劃分不僅關系到招標活動的合法性,還決定了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合同相對人的數量,對招標項目的項目管理模式和實施效果有很大影響。分標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招標人的招標組織水平和招標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如何通過科學的方法合法合理地劃分標段,優化招標結果,值得業內專業人士認真探討和思考。